教师聘任暨升等审查办法-岭东科技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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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東科技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102年3月13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2年4月17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6月5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6月8日103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4月6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4月13日104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嶺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應在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所屬學群編配教師名額內為之,並應顧及新聘及升等之平衡。 第三條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之審查,應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施行細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一)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填送表件。新聘教師除業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備齊資料申請資格審查。 (二)以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分別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評審之。 (三)教師以專門著作之教學實務送審者,依本校「教師以教學實務研究著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或「教師以教學實務成果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評審之。 (四)以學位送審教師資格者,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學位論文取代專門著作審查意見表」評審之。 (五)國內、外學歷認定,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工作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等四級。 第五條 本校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之審查,由各系(所)、學群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級教評會)初審,各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含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級教評會)複審,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決審後,再報請教育部審查資格。 第六條 本校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依本校「教師服務規程」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校新聘教師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聘教師除特殊情況外,第一學期擬聘者應於當年八月一日前聘定,第二學期擬聘者應於二月一日前聘定。 (二)聘任程序: 1.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所屬學群應視教師缺額、課務需要及新聘教師有足夠鐘點授課等因素送系級教評會審議,作為決定新聘教師與否之依據。 2.各系(所)主任、通識教育中心所屬學群召集人應於編制內提出教師擬聘計劃表(附表一),簽請校長核定後由人事室透過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公開徵求教師,並通知符合條件之應徵教師進行面談或試教。經面談或試教後未錄取者以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信函通知。錄取教師得由擬聘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簽請校長先行核發預聘書。 3.由人事室將面談或試教後之錄取名單送交各聘任單位,並請錄取教師填妥「擬新聘教師申請書」(附表二),送院級及校教評會就其資格予以審議。 4.未取得教師資格者,應填妥「新聘專任教師資格審查申請表」(附表七)經院級教評會資格審查通過後,送校教評會依本校「教師送審實質審查作業要點」進行審查。 5.新聘教師經校教評會決審通過後,由人事室彙齊資料報請教育部審查。 (三)新聘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九月一日以後到職者,聘期均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續聘第一次為一年,嗣後續聘每次為一至二年。 第八條 教師升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升等教師應具備下列資格,方得提出升等: 1.升等教授者,須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 2.升等副教授者,須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3.升等助理教授者,須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專門著作。 (二)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程序送審。 (三)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取得講師資格之教師且繼續任教未中斷並取得博士學位者,得選擇逕送副教授資格或助理教授資格審查。其後續作業如下: 1.選擇以學位論文逕送副教授資格者,如經校教評會審查未通過,而擬降級送審助理教授時,得逕提校教評會,重新送審。 2.選擇助理教授資格送審通過者,不得再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專門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四)本校專任教師以專門著作申請升等者,須符合下列標準及其相關規定,方得進行審查程序。 1.依本校「專任教師升等申請暨評量表A式、B式」(附表三、四)評量之,各項標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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