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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推行「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區域留學」實施要點 100年月日教務會議通過(以下簡稱本校)為推行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區域留學,依「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區域留學辦法」,特訂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推行『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區域留學』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學生得申請赴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進行短期區域留學,其辦法另訂之。 三、 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在校學生得申請至本校進行短期區域留學,其辦法另訂之。 四、基於各夥伴學校資源互惠互享之原則,申請短期區域留學獲准者,至交換學校修讀課程,免再繳納學費,惟其餘相關之費用悉依照該交換學校之規定辦理,有關收費應知會原校。但申請者於原就讀學校仍應繳納當學期註冊費用。 五、如遇有需與各夥伴學校協議之事項,由教務處負責辦理。其協議內容經簽請校長同意後實施,並告知相關當事人。 六、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相關法規及本校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公佈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在校學生 赴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區域留學辦法 年月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高學生跨校交流與多元學習之成效,並協助在校學生赴區域內其他夥伴學校作跨校進修,特訂定本校「在校學生赴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區域留學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對象 本辦法實施對象限定為本校大學部日間部2至4年級在學學生,每次申請區域留學限定一校、期限為一學期,以申請兩次為限。 第三條 名額及審查標準 本校學生於修業期間,得依相關之規定,申請赴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區域留學。其審查標準由各學院或各系視實際需要訂定,名額以每系至多5名為原則。各系應於期限內完成初審作業,並將初審合格名單送交教務處辦理複審作業,俟審定後由教務處送交所申請之區域留學學校辦理審查。 第條 資格審查 欲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個人簡歷、歷年成績單、讀書計畫(含修讀課程計畫表)、家長同意書、師長推薦函等,於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向本校教務處遞件申請,由兩校依序辦理審查。 第條 學籍管理 。第條 註冊 獲准之交換學生須於本校完成註冊手續,繳交相關註冊費用。第七條 學分上下限、學分抵免 本校學生赴交換學校就讀,其可修習之學分上限以兩校規定之較低者為主;應修習之學分下限則以兩校規定之較高者為主,修習及格之學分數,兩校應相互承認,惟仍需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抵免。 第八條 選課 本校學生赴交換學校之選課,應經交學校所屬系主任及教務處同意,本校得洽請交學校將其選課資料通知本校核備。 第九條 成績登錄 本校學生於交換學校修習之各科成績,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由該交學校以密封方式寄送本校教務處辦理成績登錄。第十條 獎懲 本校學生於區域留學期間內,隸屬於學生權利與義務部分,悉應遵照交換學校所訂定之相關規範辦理,有所獎懲由交換學校知會本校。 第十一條 放棄留學 已獲准區域留學者,得於開學前填具自願放棄聲明書並遞送本校簽核,以撤銷資格並知交換學校與家長,且不得再提申請區域留學。 第十二條 休學 已赴交換學校就讀者,得於學期中申請中斷留學,此視同有效休學乙次。學生應填具中斷留學申請書遞送交換學校簽核,並知本校與家長辦妥休學手續,且不得再提申請區域留學。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照兩校之相關規範辦理或經協議為之,並告知相關當事人。 第十四條。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在校學生 至本校區域留學辦法 年月日教務會議通過第一條 目的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以下簡稱夥伴學校)交換學生至本校進修,特訂定本校「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在校學生至本校區域留學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對象 本辦法實施對象限定為北區夥伴學校大學部日間部2至4年級在學學生,每次申請區域留學限定一、期限為一學期,以申請兩次為限。 第三條 名額及審查標準 本校得依與各夥伴學校之協議,接受各夥伴學校推薦之在學學生至本校就讀一學期。其審查標準由各學院或各系視實際需要訂定,招收名額以每系至多5名為原則。各系應於期限內完成初審作業,並將初審合格名單送交教務處辦理複審作業,俟審定後由教務處將審定結果通知該夥伴學校,並副知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申請者始取得至本校交換學生資格。 第條 資格審查 欲申請至本校區域留學之各夥伴學校學生應檢具申請表、個人簡歷、歷年成績單、讀書計畫(含修讀課程計畫表)、家長同意書、師長推薦函等,於學期開學前一個月,由就讀學校核轉本校教務處辦理審查。 第條 註冊 。 第六條 學分上下限、學分抵免 交換學生至本校就讀,其可修習之學分上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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