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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法
章节简介
第一节 物权法一般理论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五节 占有
第一节 物权法一般理论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对世性
物权的支配性
物权的排他性
对世性
对世性是指你享有的一项权利(多为物权)例如所有权对不特定的主体具有广泛的约束性。
与之相对的 对人性
对人性是指对特定主体存在约束力的权利性。
支配性:
概念: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和行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实现其利益,无须他人的帮助。
排他性:
概念:①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或得直接排除他人不法妨碍的效力;
②是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对世性
物权
义务主体是除物权人以外的不特定的多数人。
所负义务为不为侵害或妨碍的消极义务
债权
义务主体是特定的相对人
所负义务为积极的给付义务
支配性
物权
物权人以自己的意思和行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实现其利益,无须他人帮助。
债权
债权人实现债权,依赖于义务人的特定给付行为。
排他性
物权
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或得直接排除他人不法妨碍的效力。
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债权
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务人的同一财产上得同时存在多个债权
债权之间不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二)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物的分类:
物能否移动及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动产:金钱、有价值的物品等
不动产:土地、土地上的定着物
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
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名家遗迹、被顾客选定的商品等
种类物:各种未被指定的批量生产商品
物能否分割,分割是否
损害其用途或改变其性质
可分物:一筐橘子等
不可分物:一头牛
物对应于主物,指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从属地位,其辅助作用的物。
相对自行车而言,车筐为从物
孳息对应于原物,是指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生的收益物。
如:树上摘下来的果子
法定孳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
如:利息、租金
第一节 物权法一般理论
(三)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为实现物权的内容所赋予的效果与权能。
1.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
4.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
概念: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物权之间的对抗效力,即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
表现:
在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
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相互冲突的他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物权的优先效力
概念:即物权能优于其他权利实现,体现为物权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
对外效力:物权破除债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如一物二卖。
少数例外,如不动产租赁中“买卖不破除租赁”。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对内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
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有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包括: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
发生的根据不同。物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物之支配权受到侵害,债的请求发生的根据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义务履行。
目的不同。从微观上讲,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满足债权人获得物质资料;而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回复物权人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满足物权人享受物的各种利益的要求。
后果不同。债权请求权的实现产生消灭债权关系的后果,而物权请求权的实现则产生回复物之支配权,使其能继续顺利行使的后果
物权的追及效力:
概念: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击权”或物权的“追击效”,指物权成立之后,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物权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
1.物权的种类
2.物权的保护
财产所有权
(自物权)
其他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典权
地役权
居住权
物权的分类
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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