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股东在中国境内进行派生诉讼案例—20140922.docxVIP

外国公司股东在中国境内进行派生诉讼案例—201409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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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股东在中国境内进行派生诉讼案例评析文/周姣璐 JIAOLU ZHOU案件背景:中国公民张先生与瑞士S公司的子公司瑞士A公司在瑞士成立了T公司,依据双方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与A公司分别持有T公司50%股权及表决权;与该协议相关的各方所有争议,应到位于瑞士P市进行裁决,并适用瑞士法律 。后T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C公司。瑞士S公司在中国境内设有子公司D公司。原告起诉称:A公司、C公司、D公司恶意串通,将属于C公司的核心技术、商业机会及商业利润转移至原告不享有股东权利的D公司,恶意降低C公司的利润及盈利能力,直接侵害T公司的利益。因T公司受A公司控制,无法就其合法权益遭受的侵害提出任何主张。因此,原告作为T公司股东,为维护T公司利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A公司、C公司、D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因A公司、C公司、D公司共同侵权行为给T公司造成的损失。本案被告之一聘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大成组成法律服务团队, 就本案中外国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内部讨论和分析:(一)管辖《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法律赋予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代表公司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股东派生诉讼究其本质是侵权之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的管辖地并无明确规定。理论界对股东派生诉讼的管辖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因股东派生诉讼涉及到股东资格确认的问题,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尤其在类似于本案这种涉及外国公司股东的派生诉讼。本案中,原告是否拥有T公司的股东身份是启动本案的前提条件。原告在被告之一D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T公司股东派生权诉讼,而T公司系根据瑞士法律在瑞士设立的瑞士公司,中国法院的法官如何能够准确判断一个中国公民在瑞士公司是否拥有股东身份?庭审中,原告向法院递交了T公司在瑞士的公司注册文件用以证明原告系T公司的股东。但因该套文件未经过公证、认证程序,代理人就该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主审法官又当庭询问T公司代理人,原告是否是T公司的股东?该代理人回答, T公司的各方股东正在瑞士境内就股东资格问题进行诉讼。这样一来,主审法官仅依照有限的未经公证的公司注册资料来定夺原告是否为T公司股东的相关事实略显依据不足。笔者非常赞同奚晓明、金剑锋法官在其撰写的《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中的观点,如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股东派生诉讼中往往由于被告人数众多,确定管辖较为困难。股东派生诉讼适用于专属管辖,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或其他股东参加诉讼,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笔者猜测,如将本案放在T公司的注册地瑞士P市法院审理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则上述有关股东资格审查的问题将迎刃而解。(二)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本案中,虽然根据T公司设立时股东签订的合作协议及T公司章程约定,与合作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适用瑞士法律,但最终因主审法院表示无法查明瑞士法律,且征询原被告意见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本案。(三)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在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前应当履行一系列前置程序,而本案原告并未向法院递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前穷尽了一切内部救济手段。代理人就此提出抗辩。但主审法院认为,“ T公司在瑞士,侵权行为涉及公司签署业务合同的事项,不立即提及诉讼将会使T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原告未经前置程序提起诉讼符合我国《公司法》上述的相关规定”,即符合《公司法》中“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本案主审法院最终判决认定:1)原告系T公司的股东;2)原告未经前置程序提起诉讼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原告主张本案三被告侵害T公司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主审法院以一般管辖原则受理本案本无可厚非,但是在调查原告是否具有瑞士公司股东资格等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其的确遇到了一定阻碍,如本案由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则将不存在此类问题。我国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或有待改善。本案的亮点在于主审法官在对原告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前是否需要履行前置程序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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