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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优秀人才的神圣使命。实习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主要教学环节,对于促进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学科专业发展现状,增强实践能力,开阔视野,拓宽知识面,提高学生专业素质与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实习,可以使学生了解社会,了解专业背景和生产实际,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践知识,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适应社会能力。为进一步加强实习工作管理,提高实习教学质量和实习效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实习教学环节,均属必修课,不得免修。实习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并不断充实实习内容,保证实习质量。
实习教学主要包括课程实习、学年实习、毕业实习等。
实习方式可灵活多样,如集中实习或分散实习,校内实习或校外实习,在实习基地实习,学生也可自行联系毕业实习。
1、校外实习:在学校、学院签约挂牌的校外实习基地或其他实习场所完成的实习教学。
2、校内实习:在校内实习基地或实验室完成的实习教学。
3、集中组织实习:各学院与实习单位联系,同意接收学生实习后,经学校审核批准,学院安排指导教师,以专业班级集中组织到实习单位实习。
4、分散实习:为了充分发挥学生的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社会交往能力,增强学生的主动性,减少依赖性,某些专业毕业实习可以让学生进行“开放式”实习,实习地点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和生活自我管理。即允许学生将实习大纲和《云南民族大学学生分散实习任务书》(附件2)交送自己联系的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在确认有条件实习的前提下,委派一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该学生的指导工作并安排其实习,学生须将接受单位意见返还学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宏观指导和检查考核,必要时,指导教师可前往实习学生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检查指导。
分散实习的名单和方案须向学校备案。
第三条 正常情况下,学院应定期召开实习基地工作会议,总结实习教学经验,听取实习基地对学校实习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改进实习教学工作。
第二章 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作为实习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要对教学实习工作给与高度重视。实习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教学宏观管理,制订实习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习教学检查与评估以及协调处理实习教学中的重要问题,审核、汇总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实习计划,组织实习工作的经验交流。
实习教学检查评估内容:实习组织管理;实习教学大纲、计划执行情况;实习教学质量;安全管理及其它。
实习检查评估采取学校、学院总结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教务处组织专家深入实习基地,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学院负责实习教学的组织与落实,制订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根据学校实习教学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指导教师负责实习前的动员和安全教育;组织实习教学检查、工作总结及信息反馈等。实习过程中,实行带队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制。主管教学院长是实习经费的直接负责人和管理者,切实保证实习经费用于学生的实习教学。
第六条 各学院必须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制定实习大纲。实习大纲应包括:实习性质、目的、任务和要求;实习内容和方法;实习程序及时间安排;实习考核内容、方式及评分办法;参考资料目录等。对无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将视为实习工作不达标教学单位。
组织有实习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写实习指导书,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实习教学文件,并做到相对稳定。
实习计划由实习指导教师于实习前会同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按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于实习前2周报教务处备案。实习计划包括:实习目的和要求、实习领导小组、实习内容、实习地点、单位、实习人员安排,日程安排、实习纪律、实习考核和经费预算等,并填写《云南民族大学实习教学登记表》(附件5)交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各学院应选派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带队教师应具有指导实习的经验。实习一般按15~25名学生配备一名指导教师,也可请企事业单位政治素质好、业务强、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校外兼职指导教师。
第八条 实习基地和实习点的选择应能基本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约开支,便于安排食宿。尽量在一个单位内完成所有的实习任务,对于确因实习内容要求需到其它单位实习时,也应就地或顺路安排。要充分利用现有校内教学资源,积极鼓励校内开放式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慎重选择实习场所,应对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签订实习协议书,实习地要专业对口,能基本满足实习大纲要求,逐步做到每个专业有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第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提前与实习单位联系,会同有关人员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拟订实习计划和日程安排,经学院审批后,向学生提前下发实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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