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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以案说法 字数:3100
天价交通事故赔偿背后:撞伤不如撞死?
【案例回放】一位行人在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急速行驶的货车撞飞,造成一级伤残。这起诉讼标的高达250.5万元的交通赔偿案,2009年4月底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调解,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肇事司机所属的工程公司支付受害者175万元赔偿金。
相较于以往一般同类案件最多几十万元的赔偿金额,175万可称天价。据承办法官介绍,如此巨额赔偿,在全国都极为少见。
2007年12月13日晚11时许,某公司职员王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行至雅安市雨城区时,前面出现一条人行横道。此时,雅安市民龚某正步行在这条人行横道上。王某紧急踩住刹车,但由于车速过快,货车还是向龚某直接撞了过去。在巨大的撞击声中,龚某整个身体像毽子一样飞出去,落在几米外的路面上,全身是血。王某见状,赶紧拨打了120电话,闻讯赶来的救护人员将龚某送往医院抢救。龚某虽然捡回一条命,却从此不能站立。
2007年12月23日,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货车司机王某负全部责任。
龚某受伤后,在雅安市人民医院接受了13个月的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1万余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理疗、误工等费用共计155753元,其中肇事者王某已支付45万元。
2008年9月17日,雅安市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为一级伤残,并对后续治疗费作了鉴定,鉴定龚某护理依赖程度为全部护理依赖。
2009年1月16日,双流区人民法院华阳法庭受理了龚某诉货车所属某公司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原告龚某请求被告赔偿其前期已经发生的部分医疗费和部分各种规定的补助费50万元,伤残补助金40万元,护理费5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后续治疗费60万元,残疾人用具费5万元,营养费20万元及必须的护理用品费20万元,财产损失费5000元,以上费用共计250.50万元。
法庭上,被告所属某公司认为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公司难以接受。当事双方在法庭上一番争议后,没有达成赔偿共识。
鉴于案情明了,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法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残疾人用具费、精神抚慰金、一次性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赡养费等费用共计175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5万元,被告现应实际支付原告130万元。
【思考】
一起交通事故,获得175万元的巨额赔偿。人们不禁要问———这起车祸赔偿金为何如此之高?
如果在本案中,货车同时撞上了两个人,一个一级伤残,一个死亡,怎么办?实际的结果是,他们在民事赔偿的赔付金额上将相差甚远,死者的赔偿可能在25万元左右,而伤者的赔偿额可能会是死者的几倍。这样,是不是会使人产生一个认识:撞伤不如撞死?
撞伤不如撞死,这个极其荒谬的逻辑,却一次又一次地在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的土地上上演,令人匪夷所思。然而,更可悲的是,这也成了一种不道德的“潜规则”——“撞伤要赔一辈子,不如撞死赔一次”,这是导致肇事司机二次碾压置人死地的催化剂。当然,这样的案例也不为罕见:
2008年4月9日《重庆晚报》报道: 2008年4月8日中午,在四川省大足县龙水镇花市街一个十字路口,一辆属于大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的绿色中巴车,为了揽客突然拐弯,将放学回家的9岁女孩杨晓艳挂倒。见状,几名等车人大叫“车压到人了”。然而,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是:客车却快速倒回,车轮从女孩头部碾过,导致女孩当场死亡。
2008年6月26日《广州日报》报道: 2008年6月22日晚8时30分,广东东莞虎门镇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对来自江西吉安、在虎门某五金有限公司务工的夫妻李桂顺和龙待华在回公司的路途中,被一辆从他们后面急驰而来的白色小轿车撞倒在地,李桂顺被撞昏迷,而龙待华受轻伤。当龙待华朝肇事的小轿车爬去求救时,小轿车司机看见她没死,再次开车从她的身上碾过,而后开车逃走。前天,龙待华因伤势过重死亡,而李桂顺仍处重度昏迷中。
汽车命案的层出不穷,让人们感到岌岌可危:这样的“潜规则”,到底是法律的欠缺,还是道德的沦丧?
【律师说法】
“撞伤不如撞死”实质上是对法律的曲解,交通肇事致人伤残的赔偿责任真的如一些人所认为的要比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低吗?果真如此吗?其实不然。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下我国法律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损害赔偿数额的高低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损害后果,其中损害后果表现为致人伤残还是致人死亡,不同的损害后果导致肇事人应当承担不同的赔偿项目。交通肇事致人伤残的赔偿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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