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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管理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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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管理知识 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张伟林 结社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保障公民实现这一基本权利;社团管理是国家保障公民实现结社自由的基本措施,也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管理体制与政策法规 (一)双重管理体制 国家对社会团体实行双重管理制度,即社会团体由同级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负责,并按行政区域的层级不同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其中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组成(工作)部门及经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双重管理体制的具体含义是指: 1、归口登记。所有的社会团体均由民政部门实施注册登记,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社团法人地位由民政部门赋予。 2、双重负责。除由民政部门履行登记职责外,社会团体还应在业务上服从于一个相应的主管部门,称为业务主管单位,由民政部门和这个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行使监管职责。 3、分级管理。社会团体按其活动范围(区域)分布,中央(全国)、省、市、县(市、区)各级负责各自所辖范围(区域)内的社团管理。 (二)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 结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分工可以归纳为: 1、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1)负责社团(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负责社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指导社团人事、财务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监督社团按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5)负责指导、管理社团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 (6)负责指导、管理社团的涉外活动,包括吸纳境外人士入会,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境外代表机构,组织参与在境内外的涉外活动等; (7)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 (8)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9)负责指导注销登记前的清算事宜,处理撤销登记后的善后事宜等。 2、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1)社会团体(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批登记(或备案),颁发证书; (2)法规、政策的调研制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 (3)监督社团日常活动; (4)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5)负责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6)取缔非法社团等。 (三)政策法规体系 涉及到社团的法律、法规、政策很多,《宪法》、《民法通则》等也都涉及到社团。其中专门调整、规范社团的法规和政策主要有: 1、中央、国家级:中办发〔1996〕22号,〔1999〕34号等中央关于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6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 2、省级:《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1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省民政厅制定施行的《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浙民民〔2002〕16号)、《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业务规程》(浙民民〔2002〕21号)等。 3、其他。除以上列举的法规、规章、政策之外,中央和省各有关部门还有若干规章、规定。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也有若干政策性文件。 二、社团内部管理 (一)基本要求与举办条件 社会团体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发起组建社会团体,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领有《暂住证》并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 2、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名称。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3、有固定的具有独立使用权的住所,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会员管理 会员是社团的基础,会员制是社团区别于其他两类民间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主要特征。会员可以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某社团,必须符合其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会员不论大小,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国家机关不得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团。 社团不得在核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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