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获抚养权-强制案件却难执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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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获抚养权,强制案件却难执行   核心内容:王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却不准予离婚,最终如愿离婚后,王女士被告知自己有探望儿子的权利,手握着法院的判决书却始终见不到自己的孩子,无奈,王女士只好提出上诉,要求要回对儿子的抚养权,最终,王女士取回了孩子的抚养权。为何这类强制“交出子女”的案件如此难执行?   家住山东省淄博市的王女士手机里,存着一张去年5月跟儿子的合影。照片上,母子相拥一起吹蜡烛,孩子脸上一片灿烂笑容。但这之后,时至今日,王女士再也没有见到自己的儿子。   “我现在只知道,他被爷爷奶奶带回了东北老家,但是具体什么地方,我一无所知。”说起这大半年的寻子经历,这位80后的年轻妈妈几近崩溃。   手握判决书却见不到孩子   事情还要从去年王女士跟吕先生的离婚官司说起。两人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儿子帅帅(化名)。但因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夫妻俩自2013年9月开始分居,双方分居期间,儿子随爸爸生活。2013年9月30日,王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吕先生要求离婚,王女士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儿子帅帅由原告吕先生直接抚养,被告王女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   但是,离婚案子尚在审理过程中,吕先生在没有跟王女士协商的情况下,就把儿子送回了东北老家。自此,王女士就再也没能见到过自己的孩子,这对一个母亲来说无疑是残忍的。   王女士无奈提出上诉,要求要回对儿子的抚养权。2014年5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将儿子的抚养权判回给了王女士。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充分考虑孩子成长学习需要,此种需要不应仅是物质上的满足,还应包括感情上的陪伴和慰藉,祖父母虽能对孩子的抚育照料加以辅助,但始终不能替代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作用。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在未与上诉人协商的情况下即将婚生子送回本北老家,使其脱离了父母的关爱,远离其熟悉的成长学习环境,对于一个年幼的孩子来说,这样的改变对其健康情智的形成不利。据被上诉人吕先生自述,其工作性质是正常上白班,其完全有时间和能力辅导照料已接受义务教育的儿子,但被上诉人却未能承担起这一责任。最终,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由上诉人王女士直接抚养孩子,吕先生支付抚养费。   手握胜诉的判决,王女士本以为就此终于可以要回自己的儿子了。然而,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前夫一家仍拒绝交出孩子,并不停地变换住所。“我现在根本找不到任何跟我孩子有关系的线索。这判决在我手里起不到任何作用。我找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但是得到的答复是,孩子不是财产,法院不能去抢孩子,只能对妨碍执行的当事人进行一些处罚措施。”对于何时能与儿子团聚,王女士不禁有些绝望。   面对抢孩子法官无能为力   执行难,家事案件执行可谓“难上难”。司法实践中,拒不交出孩子的这一类案件的执行难,主要表现为实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不配合、子女的其他亲属阻挠以及子女本人不愿意等几种情况。   其中行径最为恶劣的是有些父母在离婚诉讼中将未成年幼年子女藏匿起来,让对方找不到子女所在,经过一审、二审的长期诉讼,使幼年子女与另一方亲人的感情日渐生疏,即便最终的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子女监护权给对方,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子女也可能因为感情因素不愿意跟对方走,而且因子女已经熟悉了现今的生活环境和人际关系,如果法院通过强制手段让对方带走该未成年子女,可能造成对子女的身心损害,不利于其成长。   在这一类型的事件中,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充当藏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帮手,为离婚中的子女争抢孙子女(外孙子女)。实践中这类事件并不罕见,在80后、90后年轻夫妻的离婚案件中,情况尤甚。因为这一群体主要是独生子女,他们自身在成长过程中就因独生子女而受到娇惯和过度呵护,不懂得如何协调各种人际关系,甚至在结婚和离婚这样的人生大事中,均有父母参与其中。离婚时,面对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独二代(尤其是男孩),形成两代人共同争抢的壮观景象。执行难几乎是没有悬念的问题。   “实践中抚养权和探视权的案子,执行都很难,法官也是无能为力的,这种消极的执行现状,越发让抢孩子的人无所顾忌。”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文丽对记者介绍说,关于孩子抚养权等的执行规定只有婚姻法即解释中出现,在民诉法没有特别规定。在徐文丽看来,针对此类案件而言,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将孩子交由申请人监护、抚养的行为,法院自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拘留罚款等,用法律的威慑力敦促被执行人交由申请人监护、抚养。   “如果被执行人有固定工作,能对他处以拘留罚款或者以拒不履行已生效裁判文书罪等,对他可能才会产生震慑力。”徐文丽说。   家事审判应确立司法权威   谈到目前离婚案件中抢孩子成风的现状,北京天驰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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