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认定及处理浅析.docVIP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认定及处理浅析.doc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的认定及处理浅析 摘 要:婚约作为我国传统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元素之一,目前还相当盛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婚约中礼金的数额也呈逐年攀升势头,有关婚约财产的纠纷日渐增多,而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规定又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做法不一,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亟待完善。 关键词:婚约财产纠纷;案由确定;诉讼主体;彩礼给付性质;处理 婚约又称订婚,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协议。男女双方在相识期间,一方因谈婚论嫁的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发生的纠纷即为婚约财产纠纷,这类纠纷是基层法院审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目前的相关法律中,关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基本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作为诉讼主体。(3)从契约说认为,彩礼给付是一种赠与契约,这种赠与契约是婚姻的从契约。如果婚约解除,婚姻不能实现,则从契约便失去了存在根据,受赠人应当依不当得利或显示公平规则返还;(4)证约定金说认为,订婚是男方向女方给付的财物,主要是以证明婚约成立为目的的,因而类似财产契约上的定金,如果婚约解除,则收受彩礼的一方应予以返还。 不管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彩礼给付行为是一种“欲发生私法上效果、并具有意思表示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质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另一方的移转财产的赠与行为,这是一种附以结婚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条件实际上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为内容,而非施加给接受方的义务。作为所附条件的结婚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双方来说都只是一种期待权,任何一方都没有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接受或给付彩礼都不意味着将来必然结婚。而是否缔结婚姻,则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另外的意思表示。   至此,我们可得出结论:因婚约而发生的财产给付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只成立但并未生效,只有当条件成就后,才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发生私法上的效果。 现今国内理论界虽亦多将婚约财产流转定性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但同时认为“未结婚前,已经交付的彩礼所有权只是暂时转移,如果不能结婚,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原则上应将彩礼返还给对方。”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在未结婚前,其法律行为只是成立并未生效,又何来作为法律效果的所有权的转移?基于赠与无效的观点,这种彩礼的返还一般只在由于女方过错而解除婚约的情况下才发生,而在因男方过错解除婚约或因一方死亡及不可抗力使结婚不能时,一般不将彩礼返还,这样做不但使法律失去了公正,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往往会带来较多的纠纷。   笔者认为,既然所有权在结婚之前并未发生转移,那么在双方未能结婚时,无论是男方过错还是女方过错或是双方协议,均应发生婚约财产返还问题。婚约的解除只能说明一点:赠与这一民事行为由于欠缺有效的债权合意而归于无效,它所带来的结果是不能发生物之所有权的变动,其处理方式只能是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将受赠人原来占有的财产返还给真正的权利人,彩礼受让人对彩礼的继续占有和不予归还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四、对彩礼问题的处理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建议对因婚约而发生的彩礼给付是否返还问题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1、婚约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相互之间或一方向另一方父母、亲属出于自愿主动赠与的财物本身不具有彩礼这一特殊给付的特定目的性。这种自愿赠与的财产一般是双方为了培养感情或加强关系而赠与对方或对方家人的一般动产,即我们民间常说的“喊爹叫娘”的钱,应视为民法上的一般赠与。一般在当事人合意、财产交付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结婚,赠与方均不得请求受赠方返还。 2、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定情信物,如果价值相差不大或价值较小,可不予返还,但双方同意的除外。   3、对于借婚约关系索取财物的,给付财物的一方迫于压力,并非出于内心自愿,属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办理结婚登记后,彩礼受予方在短时期内又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过错方即索取彩礼的一方应返还对方所给付的彩礼及其因此而受的损失。而如何来认定借婚索财,司法实践中应结合案件实际采取较为灵活的做法,本文不予以赘述。   4、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不得包办买卖婚姻。借订婚为名而发生的彩礼给付,由于性质违法,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彩礼应当予以收缴,并对非法行为人处以其他行政处罚;买卖妇女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对于现实生活中利用习俗骗取财物即“骗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都应责令行为人返还彩礼。

文档评论(0)

jdy26184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分享好文档!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