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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与税务筹划
(一) 消费税的含义
1.消费税的定义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的纳税人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生产销售环节
进口环节
委托加工环节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
4.消费税的特点
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征税方法具有多样性
税收调节环节具有特殊性
税负具有转嫁性
(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1.税目共有14个
2.消费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两种。但其计税形式有:复合计税、比例计税和定额计税三种。
(1)采用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即复合计税)的有:卷烟和白酒
(2)采用比例税率的有:雪茄烟、烟丝、其他酒、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
(3)采用定额税率的有:黄酒、啤酒和成品油
二.消费税的计算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
2.自产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行为
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均视同对外销售。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行为
委托方提货时,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行为,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1、从量定额计税(黄酒、啤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征税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
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即都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3、复合计税方法(甲类卷烟、乙类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黄酒1吨=962升 啤酒1吨=988升 汽油1吨=1388升
柴油1吨=1176升 燃料油1吨=1015升
航空煤油吨=1246升 石脑油1吨=1385升
润滑油1吨=1126升 溶剂油1吨=1282升
(三)不同应税行为消费税的计算
1. 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1)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销售后计税。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3)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委托方不再缴纳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于最终销售时正常纳税。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正常纳税。
①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应纳消费税额=同类销售单价×自用数量×消费税税率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定额税额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消费税款。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应纳消费税额=同类销售单价×加工数量×消费税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税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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