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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节国际经济法主体.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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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岛宣告国家破产的思考 国家会/能破产吗? 国家破产与企业破产相同吗? 国家破产后该怎么办? 请各位同学查阅资料并思考上述问题。 第三章国际经济法主体 ——能够参加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或承担国际经济法上的权利或义务的实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和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主体 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问题 国家v.政府 国家是由领土、居民、政权组织和主权所构成的一个集合体,而政府只是国家的一部分,是国家的代表机构。 广义的政府应包括一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狭义的政府仅指一国的行政机关。 谁在经常代表国家? 有资格代表国家的机关——立法机关。 国家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拥有主权,而在民主社会中,“主权在民”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则。人民享有主权和行使主权的基本方式是选举代表组成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以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方式就国家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行政机关在各类国家机关中是最为活跃的机关。也许正因为如此,人们通常将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 事实上,行政机关只有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如条约的缔结和批准),才可以代表国家。即使是最高行政机关的首脑,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也只能代表政府(行政机关),而不是国家。 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力的主要体现者。但司法机关的基本功能在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而很少有机会在其他场合下代表国家。 国家是如何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 尽管日常的国际经济交往基本上不是由国家所完成的,但国家却是更重要的国际经济法主体: 第一,国家之间的交往不仅使得国家彼此相互约束,而且会给有关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设定权利和义务。 第二,国家之间的交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的范围和程度。 国家的三重身分 由于国家既可以参加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又可以参加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与私人的管理关系和交易关系,所以,在国际经济法体系中,国家可以三重身分出现。 由于国家既可以参加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又可以参加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与私人的管理关系和交易关系,所以,在国际经济法体系中,国家可以三重身分出现。 国家v.国家 当国家之间进行具有经济内容的交往时,各国都是平等的主权者;除非存在国际法强行规范,每个国家只接受自己所作的允诺的约束。 一、自由同意 二、约定必须遵守 三、强行法高于约定法 国家v.私人(1) 当一国依据其公法上的权限对跨国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时,国家是处于支配地位的主权者,对方是被管辖者;国家可以单方面确定与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要接受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约束。 当国家以自己的名义依据私法原则与外国人(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济交往时,国家大体上同对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一国可以通过坚持绝对主权豁免原则排除外国法甚至国际法对其与对方当事人的契约关系的支配,但却不能单方解除其依契约准据法而向对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以及依据国际法而应向对方属国所承担的义务。 state contract v. sovereign immunity 国家契约不同于一般的契约 第一,契约的一方为主权国家,而一个主权国家通常是不能置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之下的,这样就可能使得国家契约的效力仅依据作为缔约一方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予以评价,从而可能影响契约的确定性、甚至公平性; 第二,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为私人,因而国家契约不能认定为国际条约,所以,当作为契约当事人一方的国家违反契约的规定时,对方当事人很难将纠纷诉诸国际法。 国家主权豁免 从国家主权原则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一国不能对另一国行使管辖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主权豁免曾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主权豁免法》 商业行为例外 commercial activity exception 看性质,而不是看目的。 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上的绝对主义和限制主义的分歧。 湖广铁路债券案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 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 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于1979年11月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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