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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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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要关心、重视困难学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要把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校改革、维护学校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凡在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等级:特别困难(A档)、困难(B档)和一般困难(C档)。
特别困难(A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本人每年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低于200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特困生。
(1)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军人子女;
(2)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3)农村家庭中无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
(4)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00元;
(5)家庭中有3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
(6)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7)其他需要特别资助的情况。
困难(B档):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每年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250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困难生。
(1)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
(2)农村家庭中父母长期患病,需长期支付医疗费用且不能从事繁重劳动;
(3)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
(4)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
一般困难(C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本人每年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300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一般困难生。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元;
(3)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元;
(4)家庭中父母一方有严重残疾,且无固定工作的;
(5)家庭或成员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特困生和困难生(A档、B档)的认定条件应实事求是、从严掌握,A档、B档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所有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30%,特困生(A档)和困难生(B档)的比例控制在1:2左右。
2.学生在校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3.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违纪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可受到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予以取消:
(1)触犯国家法律、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的;
(2)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学院处分的;
(3)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4)其它不适合继续认定为经济困难的情况。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停发相关资助补贴,若停发期内(三个月)无明显改进者,可改发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在校期间有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者,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2)学习不努力,一学年有两门以上考试(查)课程不及格的,或未修满计划学分的;
(3)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经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的;
(4)其它不适合继续获得相关资助补贴的情况。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降低一个档次或取消:
(1)受资助期内有抽烟、喝酒或其他高消费等行为的;
(2)家庭因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的;
(3)其它情况。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建档的学生写出书面申请,经系初审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系提供如下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20日内再次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1)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提供烈士证、革命残疾证;
(2)家庭中多子女就学,家庭收入无法支付繁重学费的,应详细列出兄弟姐妹的就读学校及家庭收入,并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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