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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纪员工处理合法方法
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经常遇到的一项事务,由于员工违纪的事项繁多,情节复杂,且难以掌握,大量劳动纠纷也由此引发。对违纪职工劳动关系进行处理,本是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是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在处理时不仅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反而引发劳动争议。究其原因,主要是准备工作不充分,方式方法欠妥,不注意证据,不遵守法定程序,不讲究策略,结果有理变没理。因此,处理违纪职工应针对其不同程度的违纪事实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2008年1月之前,处理违纪职工的方式主要有开除、除名和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方式。但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企业职工将惩条例》废止了。因此,根据新《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目前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只限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一种。
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不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程序,只要证实员工有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事实,且用人单位有关于此类违纪的规章制度规定,而且该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就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时,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掌握事实证据。即职工违反了单位哪条规定?什么规定?及职工违纪的事实证据,例如,旷工职工要有考勤缺勤记录,其他员工的证人证言,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法律文书等证据。二是要履行送达程序。即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后,依法向职工本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对长期不上班,档案在原用人单位长期留存的员工,如何依法处理呢?
有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国有企业的部分职工,处于一种长期不上班,档案在单位长期留存或挂靠的状态,有的签订有挂靠协议或保留劳动关系协议等其他手续,有的职工什么手续也没有,多年失去联系。对于此类人员不仅情况复杂,而且长期在外,难以正规化管理,确实让不少用人单位感到头疼。现根据多年来的劳动争议处理经验,提出以下处理方法,供大家参考。
1、理清类型,区别情况给予处理
由于此类人员情况复杂,应当首先查清人员的具体类型,再针对不同的类型进行相应的处理。实践中常见的长期不在岗人员类型有:停薪留职人员,放长假、“两不找”人员,长期借调人员,长期离岗学习人员,长期休病假人员,挂名、挂靠人员,已分流到其他单位的人员等。具体处理办法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见》(晋办发[1998]48号)的规定执行。
(1)关于停薪留职人员的处理
由于现行劳动法规政策已不允许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对原来签订过停薪留职到期后未续订协议,也未办理其他手续的职工,应当通知其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能安置的可要求回单位工作,若其本人不愿回单位的可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安置的可按《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符合生产经营困难裁员时,可按《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执行。
(2)关于放长假、“两不找”人员的处理
对于此类人员,已实现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实现再就业的,用人单位不能安置的可按《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符合生产经营困难裁员时,可按《劳动合同法》第41条执行。
(3)关于长期借调人员的处理
用人单位应对长期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进行清理,凡能转移劳动关系的,应办理调转手续,不能调转的,可通知其本人回单位工作。对本人不愿回来的,可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4)关于长期离岗学习人员的处理
职工非单位委派,因本人原因离岗长期学习的,用人单位应通知其回单位工作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委派学习的,要签订协议,未签的应办理补签手续。
(5)关于长期休病假人员的处理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休病假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对依法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病休职工应及时进行鉴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在其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且符合病退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其办理病退手续。
(6)关于挂名、挂靠人员的处理
对于只挂靠档案不上班的人员,用人单位有岗位的应通知其限期回单位工作,如无岗位安排的,可依法解除挂名、挂靠关系。
(7)关于已分流到其他单位的人员
由原单位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含原单位自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职工,应依法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即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8)对于此类人员当中年龄偏大,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单位同意的原则,用人单位可给其办理内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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