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征地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与要求.docVIP

第四讲—征地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与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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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管理培训讲义 第四讲 征地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要求 征地信息公开是征地管理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解决征地工作中社会关切、群众关注问题,化解征地矛盾的重要渠道。2012、2013年,国务院连续两年将征地信息公开列为重点推进的八项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之一,2012年时任马凯国务委员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工作。2013年,为了做好相关工作,我部在制定下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9号)基础上,专门针对当前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下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明确征地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一、征地信息公开有关法规与政策规定 (一)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依据 征地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为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信息发布机制、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审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保障等做了进一步规定;2012-2013年国务院针对公众关切的征地问题,将其列为了八项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之一,并提出了具体推进工作要求;我部为了落实中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结合国土部门具体情况,印发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2013年,我部专门针对征地信息公开制定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重点就征地信息公开的范围、渠道、时限、各部门职责等进一步明确了要求。征地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12年全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2〕29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2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 (二)征地信息公开基本规定要求 1.征地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及职责。 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包括征地政策文件的公开和履行征地程序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两部分。一是政策文件公开。主动公开征地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政策制度文件,包括与被征地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征地审批、程序、补偿、安置等相关规定。特别是目前各地普遍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二是履行征地程序过程中的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地批准后,批准一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公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用途等征地审批信息。征地批后实施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审批和补偿安置以及被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具体情况、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便于被征地农民知情和接受。 征地信息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征地信息查询平台(待推行)、报刊、广播、电视、村民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公开。 2.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范围与各级职责 除主动公开、免于公开的征地信息外,原则上都应纳入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当地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做好用地报批中征地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等用地报批基础资料有关信息的公开申请答复工作。 在农民集体内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3.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各地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按当地政府及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国土资源部相关程序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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