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十五章节辅导1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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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辅导栏 作者:杨冬梅 第十五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辅导 2011年9月24日 各位同学老师:大家好!我是天津电大经管学院经济法律基础课程的责任教师杨冬梅。在此,非常高兴能为各位的学习和教学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同学和老师们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浏览内容。 一、重难点解析 (一)外贸经营者   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此处的外贸经营者,既包括了在中国境内的,也包括在中国境外的外国公司、企业或自然人。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   (二)货物进出口的管理方式   我国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货物分为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对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务院外经贸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   对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也可以采取关税配额的管理方式。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   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国家可以采取临时性进口限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出口采取临时的限制或出口措施。在国内产业受到进口产品的损害时,国家可以分别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   (三)技术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指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合作的方式越境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准许技术自由进出口。   对禁止、限制进口或出口的技术,通过技术目录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施许可证管理。   (四)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   第一种方式,跨境提供:服务从一国境内向其他国境内提供,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服务产品的流动)   第二种方式,境外消费:服务者在本国境内向来自其他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移动到服务提供者国家接受服务(消费者的流动)。   第三种方式,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内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在内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提供商业服务(在进口国设立机构)。   第四种方式,自然人存在:通过自然人的短期移动来提供的服务,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五)进出境货物的关税制度   《海关法》是我国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国海关是国内的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准许进出口的货物,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我国海关关税有两种: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执照优惠税率征税。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六)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   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资本项目,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存在境外。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七)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括原来的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对进出境动植物以及进出境卫生进行检疫工作。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我国法律规定,对国家指定范围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法定检验),对须经法定检验之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样检验。对于须经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得销售、使用;对于须经法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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