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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史际春
绪论
一、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
(一)经济与法的一般关系
对经济的调整是法的首要任务,经济的法律调整与国家和法共始终。
经济的法律调整与国家相伴而生,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除经济法以外,其他众多的法律门类也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经济法则是20世纪新兴的法部门,它是经济的社会化达到相当程度之后,国家政权普遍直接参与生产流通等经济诸环节的产物。
经济法具有鲜明的国别性或民族性
绪论
(二)经济的法律调整的历史和逻辑
经济法是现代社会化 历史条件下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在古代、中世纪或没有公私融合观念的社会里,是不可能有?°经济法?±的。经济的法律调整是一个多层次、多元的复杂体系,经济法则是整个体系、制度中一个小的体系、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经济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框架和体系
宪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在于: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体和政体、基本经济制度、财政体制及其基本原则尤其是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等。
行政法对经济的调整主要表现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加以界定,确立实现行政目标的内外部程序制度,并对行政权力运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救济。
绪论
刑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比较特殊,各种具有经济内容的实体法律关系,包括经济法的法律关系,都可能由刑法规定其刑事责任,也即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
程序和诉讼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不仅在于消极地维护和实现实体权益,而且还促成或创生一些新型的权益。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 司法解释在这方面起的作用,远大于个别法官和法院的主观能动作用。
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大体上包括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等。
民商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改革开放以来通过通过的诸多法律,构成了调整基础性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制度?a?a?a民事主体及其人格、作为交易起点和归宿的财产权、各种基本交易规范等,在对当事人自治、自发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同时,也为经济法等发挥作用和参与市场活动的国有及其主导的主体的一般经济责任制奠定了基础。
绪论
知识产权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往往与法对贸易和投资关系的调整交织在一起。
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表现在:通过对相关自然要素如土地、森林、草原、矿产资源、水等的管理,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水土保持,野生动 物保护等的立法和司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
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公共经济管理制度和规范相应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
绪论
(四)经济的法律调整的不同模式
1.美国的经济体制及经济法律调整模式:十分强调市场对经济的调节和促进作用,政府管制与协调经济的宗旨是维护或恢复市场机制。
2.德国的经济体制及经济法律调整模式 :被认为是一种宏观调控的社会市场经济,既反对经济的自由放任,也反对计划统制。
3.日本的经济体制及经济法律调整模式:以行政为导向,其特色则为?°法人资本主义?±或?°社团市场经济?±,既重视发挥 市场机制,更依赖各种法人、团体的调节功能,强调?°官民合作?±。
绪论
二、经济法学及其沿革和现状
(一)经济法学概述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现象相伴而生。
经济法(学)具有其主观性、国别性、阶段性和民族性。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学概要
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化及相应的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在20世纪获得迅 猛发展,随着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出现,构建于传统的公(政治)、私(经济)二元对立 基础上的旧有法学知识体系和学科体系被打破,法学知识体系的某些领域呈现出错综复 杂的情况。
绪论
无论有无成体系的?°经济法学?±,目前,公共财政法、税法、产业法、银行和金融法、证券监管法、土地和自然资源法、企业法、竞争法、消费者法等,已是西方国家的高等院校中广为开设的课程或曰经济法学的分支。
(三)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学
社会主义制度是从对资本主义包括其法律制度的否定或证伪的角度进行构建的,所以,其经济的法律调整一开始自然要以有计划的生产、分配为主导和基本内容。以社会主义为名义的经济法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经济法都以市场失灵及其救济为表象,以实现社会的公正、福祉的精神和理念为主线构建其体系。
发端于苏联的实践社会主义,起初强调将微观的经济行为都置于国家的直接组织甚至包办之下,具体经济关系因此无不直接体现国家意志,从而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孕育、成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绪论
随着经典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也因为商品货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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