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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钻石及钻石饰品 铂金首饰 对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 * (三)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和铂金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其他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珠宝玉石和贵重首饰仍适用10%的税率。 实际工作中需要注意的是: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包括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下同),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 * (四)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 * * 实际工作需要注意的两点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 * (五)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环节纳税; 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环节纳税;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环节纳税。 * * 需要注意的是: 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也应在金银首饰在之后的流通过程的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需按海关现行规定在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 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改变后,相关具体规定与金银首饰保持一致。 * * (六)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 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 * (七)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地点 一般性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外出经营的规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 * 3.12成品油消费税 (一)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 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 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单位和个人 * * (二)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此次财政部、总局下发的167号文将近年来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内容中涉及到的征税范围的变化进行梳理后,统一进行了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各类油品的征收范围规定中均删除了对生产过程的描述,增加了以“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不再仅限于以原油加工,扩充了各油品的征收范围。 2、将散落在各个规范性文件中的关于成品油征收范围的内容正式补充进来,提升其法律地位。 * * (三)成品油消费税计税依据 销售成品油的,为成品油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成品油的,为成品油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成品油的,为纳税人收回的成品油数量 进口成品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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