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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题
一: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青风水泥厂、新化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 150型号的水泥 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决定购买新化水泥厂的水泥并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 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 购买新化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受货物已构成违约。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l.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3.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应被认为是要约邀请,其理由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从当事人的意愿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从中可以看出,该函电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被告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被告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不是前往原告处提货。可见,被告的意思就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
第二,从函电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如果构成要约,就必须具备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价款和价金。而在本案被告的函电中缺少购买水泥的价款,故而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正因为被告的函电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而该买卖合同不能成立,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 某市百货公司于12月初通过新闻媒介播放了招租启事。招租启事规定:将市百货市场装修成该市一流的购物场所,设置摊位45个,出租时间一年,双面摊位收取投资装修费2000元(不退还),单面摊位收取装修费1500元。周某于2007年12月3日得知此消息后,分析了在该百货公司从事经营的前景,决定租赁两个柜台搞服装生意,由于需要交装修费3500元,另外还要进货,又需要大约3000元。周某认为投资 6500元,一年内即可收入 3-5万元。因为没有现金,周某即于12月15日去提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964元。可是12月 16日,在周某正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播放消息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该公司的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调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 3万元,利息损失 964元。双方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百货公司的广告具备要约的全部条款,视为要约。而其决定停止招租行为,是撤销其要约的行为,百货公司在要约生效以后撤销其要约,此时周某尚未作出承诺,对他而言,百货公司有权撤销其要约。
因此,判决周某的预期收入损失,因合同尚未成立,不予保护。但对于由于信赖要约而产生的那部分利息损失,则可以要求百货公司补偿
三: 养猪专业户李某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便决定将自己原来经营的养猪场的全套设备出售,他先同邻村王某商定,要价15000元,并要求对方在10天内回话。因为李某此时急于将设备卖掉,以便迅速搞到做生意所需的资金,于是就又在第三天找到了本村的张某,也约定要卖出该套设备,可在 10天内给个回话。
王某早就有养猪的意愿,得到李某的要约后,便积极筹款,并将自己新买的解放牌摩托车以七成折价卖掉。不料该设备在第六天已被张某买走了,王某于第八天凑足了钱,尚未来得及回话时,李某便来找他通知此事,并表明撤销与他订立合同的意思。于是王某指责李某说:“咱们说好了是10天,为什么作第六天就把设备卖了出去,太不讲信用了,你必须赔偿我折价卖掉摩托车损失的4000元。
李某反唇相讥:“你卖掉摩托车是你自己的事,我没逼你这样做,在你回话之前我就告诉你不卖了,怎么叫不讲信用,你的损失找得着我吗”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接李某要约购买养猪设备,否则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元。
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李某为了出售自己的养猪设备,向王某约定出售全套养猪设备,并规定了具体期限和价款15,000元,期限为10天,这显然是一种采取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这一要约被王某了解后,便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
李某从此时开始,就要随时准备接受王某作出的承诺。李某虽然在王某承诺之前就撤销了该要约,但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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