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分隔错施浅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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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商业大厦,地上七层,地下两层。地下商场总建筑面积25000m2,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上设甲级防火门”。请问:是否符合要求? 答:不符合“规范”要求。 理论依据:“建规”第5.1.13条第5款规定,“当地下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体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问2:“建规”5.3.15、“高规”4.1.5等多条均提到“人员密集场所”。但在两本防火规范的术语中并无相应解释。请问:“人员密集场所”如何定义? 答: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所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汽车、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侯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理论依据:根据2007.12.20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三)、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 1、规范规定 《高规》2.0.317和《建规》2.0.14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电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隔开,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高规图示》2.0.17图示1,《建规图示》2.0.14图示 从图中可以看出:当商业服务网点为二层时,其室内楼梯可为一部开敞楼梯,且楼梯宽度耶未特别规定。应注意的是:该楼梯应尽量靠近首层出入口设置,以保证二层最远点的疏散距离不超过30米限制 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300平方。 2、常见问题 1)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300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 答:可行。 2)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 答:不允许。 3)如首层设置60平方,二层设置240平方是否可行? 答:如果二层240平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 4)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 5)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 答:不可。 6)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答: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宽度一般做1400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1100。 7)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30M”来执行。理论依据老《高规》6.1.7《建规》5.3.13。 8)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 答:否。 9)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 答:否。 10)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 答:不可。 11)是否设消火栓? 答: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当面积大于200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 a.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高度不超过100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注意: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7.6.1条100M高层、7.6.2条≤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的户内用房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无自动喷水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对商业服务网点而言,只能设在首二层,因此其疏散,均可按照《建规》执行。 讨论分析 商业服务网点设计的规定有五点:位于住宅的首层或二层;限于小型小型商业服务用房;每个店铺的建筑面积<300㎡;其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与住宅分别独立设置 有时常沿街建造独立于住宅楼之外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或者应为面积需要,将位于主子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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