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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李某侵占案 李某,案发时30岁,任公司行政部员工,负责购买、保管、发放公司的卫生用品和办公用品。由于制度的漏洞,本应由三人负责的事情,全部交由李一人全包了,于是李在自己家开设了一家杂货铺,售卖从公司拿回来的卫生用品和办公用品,并自行开发票回公司报销。其自行制作采购、保管及发放记录,采用账实不符的简单作案手法,蒙骗了公司的主管领导和财务,得以猖狂作案一年之久,侵占公司财产达12万元之多。后因偶然的机会,被公司主管领导发现电脑部打印纸用量大大超出合理数量,进而与电脑部核对时,才曝光了李的犯罪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二 黄某某侵占案 黄某某利用担任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叉车工,负责收发货及搬运公司仓库货物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双叶路仓库内的各种规格电缆线1箱(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多元)搬运出库,低价销售给他人。后黄某某在公司人员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将上述电缆线归还给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事发后能归还赃物,对被告人再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三 梁某某侵占案(利用网络犯罪) 梁某某为广州某公司的电子商务部的员工,平时负责公司在某网络商城的网络店铺的销售管理和广告发布。公司与网络商城达成了合作,在网络商城注册的网络推广员将网络产品的链接放到各处发布,买家若通过点击专门的推广链接、进入公司网络店铺并购买网络产品的,公司需根据网络产品金额向推广员支付一定比例的推广费。但若买家是直接进入公司网络店铺购买产品,公司无须向推广员支付推广费。 梁某某用他人身份注册成为网络商城的网络推广员、获得专属推广链接,并利用自身权限,直接将公司网络店铺中的广告、图片以及产品链接修改为梁某某名下网络推广员的专用链接;这意味着:即使买家是直接进入公司网络店铺、点击有关链接购买产品的,也会被网络商城认定为买家通过推广链接购买商品、使得公司额外向梁某某支付原本不存在的推广费。 (接上文)公司主管进行审查时,发现某个新注册的网络推广员的链接点击数和推广费分成突然大幅增加,又发现公司网络店铺内多个原始链接数据被篡改,因此顺藤摸瓜揪出梁某某。公司立即进行了报警处理。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梁某某实际侵吞了公司原本无须支出的推广费),数额达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认罪,并同意向公司退还赃款。 最终,考虑有认罪和退款情节,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四 胡某某挪用资金案 被告人胡某某系丽水市某有限公司的员工。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受公司老板富某某的指派,到丽水松阳、遂昌等地运送家用电器并代收货款。当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回到丽水市区后在赌博游戏机上进行赌博,将收取的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5550元全部输光。次日早上,被告人胡某某将此事如实告知被害人富某某并提出以工资折抵挪用的货款,被害人富某某表示同意。 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已将被告人胡某某挪用的人民币15500元货款归还给被害人富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已将被告人胡某某挪用的货款归还给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案例六 吴X等三人盗窃案 吴X等三人,案发时19至21岁,任仓库普通员工,其利用公司仓库晚间不清场的漏洞,悄悄滞留在仓库货架区,待公司下班后,将公司货物从窗口抛出,由其负责接应的同伙运走,盗窃公司财产15万元。得手后,三人畏罪潜逃。 经公司报案、公安人员追捕,终被抓获。 法院认为,吴X等三人仅仅是仓库普通员工,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应认定为盗窃罪,且15万元数额巨大,因此该三人皆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七 林某某盗窃、毁坏公司财物案 林某某为某公司保安员,某日负责夜晚公司和厂房巡逻班次时,擅自离开巡逻岗位、开锁进入厂房盗取公司货物,并意图撬开公司后门转移赃物。林某某在破坏电子门锁后仍无法打开后门,将赃物抛出围墙外让同伙接收。 次日公司盘点时发现货物异常并查看监控录像,由于案发时间在凌晨、光线不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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