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结算素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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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结算申请 (七)住院患者提供病历复印件、入院记录复印件、出院证明、死亡证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救助对象须提供)、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记录(转诊情况下须提供) (八)身份证复印件(身份明确的救助对象须提供) (九)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民政救助、医疗救助基金等各类保险或专项基金结算证明材料 成卫计发〔2016〕31号内容 一、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二、救助流程 三、基金支付 四、基金结算申请 五、审核及拨付 六、救助费用追偿 七、温馨提示 审核及拨付 (一)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要件审查: 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资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要件审查。对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核程序的医疗机构,不予受理。 通过审查的资料由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留存备查。 (二)核定支付金额并上报市医保局: 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核定支付金额,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金额汇总并上报市医保局,同时提供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和《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汇总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 审核和拨付 (三)市医保局复核 市医保局收到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的基金支付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向市财政局提交《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汇总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和《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表》; 成卫计发〔2016〕31号内容 一、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二、救助流程 三、基金支付 四、基金结算申请 五、审核及拨付 六、救助费用追偿 七、温馨提示 救助费用追偿 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救助费用 经查明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 医疗机构和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向患者追偿急救医疗费用 将追回资金退回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成卫计发〔2016〕31号内容 一、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二、救助流程 三、基金支付 四、基金结算申请 五、审核及拨付 六、救助费用追偿 七、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 (一)新老政策衔接 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关于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卫计发〔2016〕31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原成都市卫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结算工作的 通知》(成卫计发〔2015〕69号)同时废止。 (二)报审时间点: 医疗机构每年1-6月期间发生的费用请于当年7月10日前,下半年7月—12月期间发生的费用请于次年的1月10日前报送区(市)县医保局进行审核。 (三)关于附件资料的报送: 2016年1-6月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费用,按照成卫计发〔2016〕31号文的附件表格报送,2016年6月1日前发生的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费用可以按照成卫计发〔2015〕69号文的附件表格报送。 温馨提示 (成急金字〔2015〕1号)《》 相关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3〕64号)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财社〔2014〕6号) 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成急金字〔2015〕1号) 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结算 (细则解读) 相关文件 关于转发四川省卫生计生委等6 部门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工作的补充通知(成卫计发〔2015〕88 号) 关于成立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成卫计发〔2015〕84 号) 关于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卫计发〔2016〕31号) 成卫计发〔2016〕31号内容 一、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二、救助流程 三、基金支付 四、基金结算申请 五、审核及拨付 六、救助费用追偿 七、温馨提示 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急重危伤病 需要急救 身份不明确 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接受紧急救治、发生急救医疗费用、补助制度 政府财政投入 社会捐助 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基金用途(成都市内) 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急救急为主: 符合规定的疾病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 急救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 各类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商业保险 医疗救助 (二)救助对象 成都市域内的急救医疗费; 急重危伤病; 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 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者; 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基本原则 成都市户籍(?)的低保 低保边缘 特困人员 分类保障的困境儿童 (二)救助对象 因发生重大事故、重大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影响大的事件; 治疗费用较大; 个人(包括非成都户籍人员)无力支付; 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基本原则 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 (二)救助对象报销结算范围: 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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