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范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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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长(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2)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3)车间主任、副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 4)班组长(工段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5)车间安全人员的职责 6)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8)机动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9)技术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0)生产调度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1)人事劳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2)保卫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3)计划、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4)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5)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4.4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是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末经安全生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 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所有生产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地下矿山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 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入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1)4.6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1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三、露天部分 (基本规定) 1)5.1.9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2)5.1.12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梯子下部临近铁路时,应在建筑接近限界处设置安全护栏。 (开采) 4)5.2.5.1 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时挖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铁路运输) (道路运输) 7)5.3.2.3 道路运输,应保证安全。在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 8)5.3.2.6 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拦,挡车墙。 9)5.3.2.10 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道口,应设置警示牌。 10)5.3.2.16 夜间装卸车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 (溜槽、平硐溜井运输) 11)5.3.3.1溜槽底部接矿平台周围应有明显警示标志,溜矿时人员不应靠近,以防滚石伤人。 12)5.3.3.5溜井的卸矿点应设挡墙,并设明显标志,良好照明和安全护栏,以防人员和卸矿车辆坠入。机动车辆卸矿时,应有专人指挥。 13)5.3.3.6 运输平峒内应有良的照明设施和联络信号。 13)6.1.7.1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米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14)6.1.7.2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15)6.1.7.3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时,以及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地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16)6.2.1.9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过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入塌陷区和采空区。 27)6.5.5.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1.5 规程对主管矿长及主管部门的规定 一.对主管矿长的规定 1)5.1.7任何人不应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应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2)5.1.21露天爆破作业应遵守GB6722的规定。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坚固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4)5.2.6.3规模较大的爆破作业,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长批准。 5)5.3.3.10应加强平硐溜井系统的生产技术管理,编制管理细则,定期进行维护检修。检修计划应报主管矿长批准。 6)5.8.1.4在输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11)6.2.1.5溜矿井不应放空。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入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采用特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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