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研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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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准备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和湖北省、武汉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对公费医疗实行“国家负担一部分,集体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原则,学校进一步确定个人负担的比例,以增强制约机制,减少浪费。 第三条 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预算,应坚持以保障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为出发点,并确保基本医疗水平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第四条 承担学校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预防、保健、治疗工作;要进一步改善医疗条件,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水平,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正确实施。 第五条 学校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即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审查、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和国家公费医疗经费拨款的报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医院,处理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医疗补助基金(校发[2004]6号)并成立基金管理小组,基金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负责对基金的筹集、管理、评定,对重症病人及家庭特困的教职工给予医疗补助。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 第七条 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 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本校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含停薪留职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 2. 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3. 经学校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人员;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公费学生; 4. 本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5. 留学生由外事处、大集体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规定 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 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 第八条 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一) 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军区总医院、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市结核病院、市精神病院、市传染病院、市一医院皮肤科、市三医院烧伤科。 (二) 校区医院的界定:主校区(含原东校区、东湖校区)为校医院;同济校区为职工医院、门诊部;学校师生员工在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住院时,均按校区医院比例报销。 第四章 就诊和转诊规定 第九条 凡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患者,必须先到本校区医院就诊,未经校区医院转诊者不予报销医药费。转校区外医院检查治疗,必须经校区医院同意后才能开转诊单,并按规定项目填写清楚,转诊到定点医院。因病情严重或特殊需要转诊到外地医院治疗,须协和医院或同济医院提出转院申请,报校医院公医办,经校医院办公会讨论同意,并经主管校(或院)领导批准。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回来后持病历及费用清单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十条 对急诊、危重病人,校区医院必须严格遵守首诊负责制度,立即接诊,按抢救程序立即抢救,需转院时由医生护士随车护送到定点医院。 第十一条 在校外遇特殊情况急诊,报销时须持病情急诊证明和详细的病历记载。在校外急诊住院,须在2个工作日内,到校医院公医办说明情况,办理手续,否则不能报销医药费。 第十二条 接诊医生必须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作好病历记录。单项收费在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如CT、ECT、核磁共振、彩超等,须校区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检查和报销。 第五章 教职工(含退休)和学生医疗费自付比例 第十三条 教职工(含退休)和学生的医疗费,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自付比例。自付比例按下表执行: 医院 比例% 类别 校区医院 定点医院 非定点 医院 门诊 住院 门诊 住院 药费 检查 治疗费 在职教工 20% 15% 30% 20% 20% 50% 退休教工 15% 10% 30% 15% 15% 50% 学 生 15% 10% 30% 15% 15% 50% 学校提倡在校学生自愿参加平安住院(意外)保险,凡参保学生的住院医疗费扣除自费部分,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的剩余部分按100%报销。 第六章 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第十四条 严格按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执行,对于不属于以上范围的药品,因病需要执行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三版)(鄂卫发[2004]92号)的,教工按50%比例报销,退休职工按55%比例报销;同时按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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