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研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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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待你方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不成立。理由对方复电对我方要约做了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 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一分出售大米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买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问: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案:卖方承担。《公约》85条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到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因此,即使买方未按时提货,买方也应该妥善保管货物。 1991年12月31日,买方(申诉人)与卖方(被申诉人)订立了订货合同。合同规定: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购买203.5吨柠檬酸,单价为920美元/吨,CFR日本神户,总价款为187220美元,申诉人应在1992年1月10日通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信用证,装运期为1992年3月底前。合同订立后,申诉人于1992年1月1日通过道亨银行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但不是保兑的、可转让的和可分割的)。其后被申诉人因供应商抬高货价,由于申诉人协商提高货物单价,双方于1992年1月13日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对合同做了修改:单价改为925美元/吨,总金额为188237。5美元为避免增加银行费用,增加的1017。5美元有申诉人直接以银行汇票在装船后7天内支付被申诉人。备忘录签订后,被申诉人又在1992年2月19日发传真给申诉人,要求将合同单价再提高15美元,申诉人拒绝。直到过了装运期,被申诉人仍未发货,并通知解除合同。申诉人于是提请仲裁,要求被申诉人赔偿:(1)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140070美元;(2)申诉人需支付日本买家的经济损失51892。5美元。   问: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1)合同已经成立;   (2)申诉人获得合理赔偿应为1992年4月初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价。(交货期在3月底,所以以4月初的市场价格为准)   (3)如无充分证据,商誉损失不予赔偿;   (4)申诉人与日本买家的合约损失不予赔偿,因为被申诉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 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于荷兰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将不交货。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价格成交。买方曾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该公司表示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美元。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一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赔偿。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案:不合理。应当按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时的差价计算损失。 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每公吨180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400吨咖啡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为14天。9月14日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来的表示接受的电传,B公司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15日,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将咖啡豆的售价由原来的每公吨1800美元增加至每公吨2300美元,B公司未同意。后A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每公吨2300美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另一家美国公司。B公司遂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A公司则辩称,其与B公司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B公司的索赔主张缺乏依据。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A公司9月2日发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B公司时生效,A公司作为要约人应受其要约的约束。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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