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所在地法则原.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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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二组成员: 孙晓琳 李建慧宁丹丹 曲欣欣 孙晓天 王志红 付瑶 陆阳 李静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就是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物之所在地法是目前各国用来解决物权关系法律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3)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5)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于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于法人属人法。 4.针对遗产的继承,采取单一制的国家有时根本不考虑遗产所在地法,主张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而采取区别制的国家,对动产一般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不动产物权: 我国《民事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适用等民事关系,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关于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我国《民事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船舶物权 1.船舶所有权。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2.船舶抵押权。《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的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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