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案例研究典型案例解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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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案例研究典型案例分析 渤海集团民事诉讼案的背景   2002年2月21日,山东枣庄市股民张先生状告渤海集团,并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4月19日,张姓股民状告上市公司渤海集团虚假陈述案准时在济南中院开庭。有报道称,这是全国第一起法院已开庭审理的证券民事侵权诉讼。   据介绍,2001年8月16日-17日,原告张姓股民先后3次分别以12.4元、12.29元、12.18元的价格购入渤海集团股票共计1500股,金额总计18435元。但随后该股票价格一路下跌,2002年1月29日,原告以6.17元的价格将这些股票全部卖出,导致损失9420.06元。原告认为其损失系被告虚假信息披露行为所致,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9236.4元,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共183.66元,以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由于渤海集团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张姓股民诉讼的依据是证监会于2001年11月公布的《关于对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2001]23号)。证监会的处罚依据是:“1993年底,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济南火柴厂的批复》(济政办发[1993]82号),渤海集团对济南火柴厂实施兼并。原文件规定‘对原火柴厂的全部银行贷款给予两年挂账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的照顾,由市有关银行抓紧向上级银行申报’。对上述不确定性内容,济南市政府表示负责协调落实。1994年5月4日,渤海集团在《上市公告书》之附件《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济南火柴厂报告书》中披露了‘免二减三’政策,但遗漏了‘由市有关银行向上级行申报’的内容,至今未披露。1993年12月,被渤海集团兼并的济南火柴厂欠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经二路支行贷款本金1484万元和兼并前利息303万元,合计债务1787万元。在上述‘免二减三’政策未得到银行批准且与银行就此发生诉讼的情况下,渤海集团一直坚持应享受市政府的‘免二减三’政策,1994-1995年未计提此笔贷款利息,也未计提1996、1997、1998年的半息,导致这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假数据。1999年渤海集团补提了此笔贷款1996、1997、1998年三年的半息,合计190.3万元。……上述行为,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因此,证监会责令渤海集团公开披露上述未披露事项,并且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处分。   一、 对争论焦点的剖析   在该案件的审理中,双方的一些争论,值得各界思索。   (一)重大遗漏算不算虚假陈述   被告渤海集团认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书》中认定,渤海集团1994年至1998年度相关行为违反的是1993年颁布生效的《股票条例》,而非最高法院《通知》中特指的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另外行政处罚认定的违规事实是重大遗漏,而非《股票条例》中有明确界定的虚假陈述。因此,渤海集团认为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且,证监会处罚决定虽然已经生效,但其认定事实不当,不应作为审判依据。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虽然最高法院的《通知》未对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做明确规定,但根据立法的初衷,应当对此理解为确定的效力。否则,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岂不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依据证监会的处罚公告,渤海集团在上市公告书中没有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渤海集团的违规行为应当分为两部分。首先,上市公告书中存在重大遗漏。《证券法》中的重大遗漏是指将法定事项部分或全部不予记载,或者未予公开的行为。其次,渤海集团一直没有披露和银行的纠纷等事项,也不计提1996-1998年的利息,按照证监会的说法,这三年报表中存在虚假数据,属于虚假信息。   那么,重大遗漏是否属于虚假陈述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不同法规之间有些出入。根据1993年8月15日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我国《证券法》第59条也按此定义,把虚假陈述行为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种形态。可见,根据《证券法》,重大遗漏属于虚假陈述。但是,由于渤海集团重大遗漏行为是从《证券法》出台之前开始的,因此,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证监会处罚上市公司时,就只能根据1993年4月25日颁布的《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而不是证券法有关内容。这里就可以看出一个问题:在最先发布的《股票条例》中,重大遗漏与虚假陈述是并列的,而在其后颁布的《禁止证券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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