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用工风险素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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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特殊员工的处理——内退、停薪留职、待岗人员 用工特点 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 由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再就业形成双重劳动关系 特殊员工的处理——内退、停薪留职、待岗人员 用工实务操作 请员工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其自谋职业的证明 请员工出具申请企业不予缴纳社保的说明 注意劳动保护,避免出现意外事故 缴纳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 高危险职位避免使用此类用工 特殊员工的处理——工龄买断职工 用工特点 实际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与普通劳动者无异 特殊历史条件下的遗留问题 特殊员工的处理——工龄买断职工 用工实务操作 请员工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买断协议 了解员工与原单位有无遗留问题 正常为员工办理入职 如解除协议或买断协议未生效,按双重劳动关系处理 四、劳动争议相关的问题 未婚女员工是否有权享受产假? 案情简介:某女员工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怀孕,并即将入院生产。该女员工要求休产假,公司以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拒绝了员工休假的申请。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涉及的问题 关于社会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欠缴社会保险费 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关于档案的问题 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 可以提起仲裁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待岗人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宋某2008年5月至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化工原料装卸工作,后因化工产品滞销,2009年5月在家待岗,而后,经人介绍至某建筑公司从事建筑管理工作,月工资3000元。2010年5月,某建筑公司与宋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宋某主张工作一年应当给付一个月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某建筑公司因宋某是待岗人员不能建立双重劳动关系而不同意给付。请问,宋某待岗后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是否应依劳动关系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关于双重劳动关系 原有的劳动法规规定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在排他性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没有明确禁止职工只能与同一个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之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慎重聘用兼职的职工的,防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带来的风险。 劳动关系中止履行 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职工,否则,视为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劳动关系仍旧存在。 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 。 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根本原因是证据在用人单位进行保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关于考勤记录与加班问题 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加班,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 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加班制度,如加班申请审批程序。 员工出庭作证是误工吗? 案情简介:某地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恰被下夜班的李某目睹了事故的全过程。法院审理该案时,通知李某出庭作证。可在李某领取上月工资时,却发现被公司扣发了一天,理由是其去作证耽误了工作,作证的内容也与公司无关。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用人单位迟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关于双方达成协议的效力 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对其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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