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文物艺术品拍卖的误区[视域].docVIP

走出文物艺术品拍卖的误区[视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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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中国文物与艺术品拍卖市场年度总成交额为502亿余元人民币,较之2009年的225亿余元人民币增长了123%。取得如此巨大的成绩,中国拍卖只用了不到20年。   快速发展必然会带来各种问题,如今的乱象丛生,有的是法律问题,有的是道德问题,但更需要的是常识—— 本报记者 杨雪梅《 人民日报 》( 2011年09月30日 ? 17 版)   9月,香港苏富比2011年秋季拍卖会在上海举行预展。   常识一   投资有风险?买卖需谨慎   很多上当者都是利益驱动   收藏是一件美好的事情。正如我们会收藏自己收到的第一封情书、父母的老照片、各地的明信片一样,人类也收藏着与自己的历史相关的文物。但当收藏变成了可以升值保值的投资时,一切都变了。   “目前的全民淘宝运动是所谓的文物鉴定之乱、文物拍卖之乱的根源。据估算,全国搞收藏的人数达到8000万至1亿人,文物拍卖企业几百家,可是文物从哪里来?这么和你讲吧,中国散落民间的文物,尤其是明清以前的文物是极其稀少的,明清的珍贵文物流传至今的也大都是流传有序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出土的文物从法律层面讲都归国家所有,所以除非是非法盗掘的文物,大众怎么可以随便捡到真正的文物呢?而非法盗掘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可以说抱着捡漏的心态基本上只能被骗。”家就住在潘家园古玩城旁边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李健民很是感慨民众对于“淘宝”的痴迷。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有些常识是必须的。比如,文物都是有自己的身份证的,流传有序是基本的要求,可是大多数人依然愿意相信骗子编造的各种故事。“现在骗人都形成了连环套,河南、陕西的一些文物贩子到各地古玩城的地摊买一些假文物,然后再回到当地卖给到处淘宝的人,这些人再把这些东西高价折腾到古玩城的高价商店。其实文物离开了出土的环境,孤单地放在收藏者的手里是没有意义的,它需要和其它的文物一起才能体现其价值,也才能说明那个时代的文化气质。好的文物和艺术品,是无价的,进行估价本身就很荒唐。我们可以设置一些与拍卖收藏相关的节目,但不能庸俗到只谈钱,普及知识提高审美才是最主要的。”李健民对于各种鉴宝类栏目一直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应该“取缔”。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是任何一个股民在入市之前都会得到的提醒。而且任何一个股民在经历了中国股市的涨跌后,也都明白了这两句话的意思。“这两句话同样适用于所有热衷于文物艺术品的投资者。任何一个人进行文物艺术品投资前都应该获得与自己的投资相匹配的知识储备,包括考古、艺术及法律知识。正如所有的股评家的观点只是一家之见一样,鉴定专家的意见对投资者也只是参考意见,避免上当受骗的唯一途径是多学习,努力让自己成为专家。”国家文物局社会文物处处长谭平觉得媒体应该好好宣传一下这个常识。   常识二   国际通行规则需要坚持   《拍卖法》不是造假的保护伞   2008年,一位藏家花200多万元买下“吴冠中作品”《池塘》,后经鉴定为伪作。收藏家把拍行和卖家告上法庭。由于不能证实拍行及卖家事先知晓该画作系赝品,法院根据《拍卖法》免责条款驳回了原告所有诉求。   许多人对于拍卖风险全部由买家承担提出质疑,认为拍卖业是个商品交易的过程,买家应该承担的只是和股市中买低或买高的价格风险,而不是拍品真假的风险。难道买到赝品,只能怪自己是“冤大头”和“看走眼”,却没有任何办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买家买了假画,会不会只能把假的说成真的,再找机会脱手?   《拍卖法》的第61条被买家认为是目前文物拍卖知假拍假的保护伞。“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条法律真的有漏洞吗?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法律专家曾萍博士认为这条规则是有法理依据的,免责条款完全符合国际通行的规则。对拍卖行的鉴定错误无法用法律来调整,除非“鉴定人在鉴定前明知委托人制假售假并与之同谋”构成诈骗罪,实践中恰恰很难证明鉴定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有这样的“故意”。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缔结契约方式和交易形式,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并无拍卖法的概念,亦无所谓拍卖法的专门立法,与拍卖相关的法律问题几乎都规定在各个部门法中。我国的《拍卖法》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当时的国内贸易部起草的,国务院法制办将《拍卖法》草案交由国家多个部委进行修改、补充,最后才报经人大法工委进行修改并形成最终的表决。除了《拍卖法》,广义的拍卖法还包括散见于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有关拍卖的规定。   曾萍认为,文物及艺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不能完全复制的唯一性,其质量也难以找到可比的标准,其真伪、瑕疵的判定则只能靠鉴定专家来进行辨别,这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而难以有一个客观的、量化的标准。如果要成立一个第三方的“权威鉴定机构”,这些专家又由谁来选择?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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