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的管理案例汇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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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务案例]车辆管理案例分析汇编 网开一面——车位主人要停放的车辆与登记的不符怎么办 许多成功人士在所在小区都有自己的车位。他们大多交际广泛,时常几台车轮换开、朋友间换车开、临时有事借车开。当其把没有在管理处车场注册的车开回小区时,往往要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而这又不符合专位专车的车场管理要求(物业管理中的许多事情非常繁杂,再好的管理制度也不可能完美无缺)。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矛盾和纠纷。   某大厦管理处也同样遇到了这一问题,他们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了适当的变通(执行制度是手段,达到效果是目的,变通就是既要不拘泥于具体管理办法,又要不违背总体管理原则):首先确认要求进入车位非注册车辆的开车人是否为车位主人或其雇请的司机;确认后再查明车位有无停放已注册的车辆;若有则动员其将车停放到附近的收费车场;若无则问清注册车辆未归的原因,同时告知该车停放期间,注册车辆将不能进入车场;对方认可的做好详细记录后准入,并在交接班记录上注明。   实践证明,这样变通处理既保持了车场管理的严谨性,使之仍然井然有序,又避免了车场管理的机械性,让用户满意。   点评:此物业的10字质量方针中,既突出了“安全”又强调了“方便”。安全与方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不可偏废。忽略了哪一个,都算不上高水准的管理、高质量的服务。 访客无理打骂护卫员怎么办…… 去年9月12日15时40分,一访客到租住在某花园A栋的朋友家取VCD机。在他携机欲出大堂时,大堂护卫员礼貌地请其办理有关放行手续。谁知他竟勃然大怒,破口大骂,随后赶来的他的楼上朋友还动手打了护卫员一拳,随手又撕破了护卫员的衣服。巡逻护卫员闻讯赶来制止,两人撒腿便跑,藏匿起来。 管理处领导得知后, 首先冷静、客观、公正、全面地了解情况。通过听取当事人和知情者的情况介绍, 调看大堂出入口的现场录象, 查阅业主住户的档案资料,确认应由住户和访客负全部责任,而住户又为业主的雇员。 然后管理处约定时间,请业主委员会主任、辖区民警和业主一起协商解决这一问题(类似问题请业主委员会主任参与处理是管理处明智之举,参与处理也是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所在)。管理处详细介绍了事情经过,并列举了人证、物证,各个方面一致认为管理处的管理工作认真严谨,大堂护卫员处理问题并无任何不妥,应当得到大家的理解、尊重和支持,住户和访客要对这件事的一切后果负责。 事情很快就有了圆满的结局:肇事者当众向护卫员赔礼道歉,并且赔偿了扯破衣服的损失。 点评:对一些人无理取闹,不能不了了之。不了了之既会挫伤我们员工的积极性,又会助长不良现象。但我们自己独自处理,有相当难度。而善于借助各方面的力量,处理起来就相对容易得多。 物业公司收取的是车辆保管费还是车位使用费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9日,某市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称维修公司)驾驶员驾驶某牌小轿车到某大厦办事,驾驶员交付5元停车费后,将车停放在由该市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 物业公司未收取所停放车辆的钥匙及行驶证,亦未向停车人出具取车放验凭证,后驾驶员要提车时,发现轿车己丢失,驾驶员立即报案,该市公安刑警支队于2000年5月14日发出协助通报,但至今未将失窃的轿车追回。另查,失窃的轿车系维修公司于1997年8月16日以200000元购入。汽车维修公司认为自己的车辆在物业管理公司保管期间丢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认为,该公司经营范围中并无保管业务,停车场亦未对外明示其提供车辆保管服务,自己向停车者收取的只是车位使用费,而不是车辆保管费,因此对于车辆失窃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拒绝就失窃车辆的价值进行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维修公司将物业公司告上了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丢失汽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共156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丢失车辆的赔偿责任,关键就在于物业公司和维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停车位使用合同关系,而在本案中维修公司将系争车辆停放于物业公司的停车场时,除交纳5元停车费外,双方未就车辆停放性质进行任何约定,物业公司也未收取所停放车辆的钥匙及行驶证,亦未向停车人出具取车放验凭证,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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