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表格市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标准暨环保信用评价评分规则.docVIP

连续表格市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标准暨环保信用评价评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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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标准暨环保信用评价评分细则(2014年版) (2014年6月制订,基础分100分) 管理分类 工 作 标 准 扣 分 细 则 备 注 说 明 一、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情况 (3分) 1、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治污设施操作人员经过定期培训并持证上岗,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各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账齐全。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治污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内部环保管理制度 2、本项扣分累积上限为6分; 二、厂区环境情况(2分) 1、厂区规划合理,生产区、仓储区、办公区、生活区划分科学; 2、厂区环境整洁,道路或者空地全部采取硬化或绿化措施; 3、厂区无恶臭气味,特殊异味,无明显废液滩集或痕迹; 4、厂区物料、废弃物、产品等规范堆存,标识清楚; 5、厂区生产设施或厂房、设备、管道等无明显灰尘或油污积存; 6、闲置、废弃的设备、设施及时清理拆除; 1、厂区划分混乱,各功能区不分的扣分。 2、厂区环境脏、乱、差,道路、空地、物料堆场未完成硬化,有裸露土地的扣分; 3、厂区内有明显恶臭、异味的扣分; 4、厂区内有明显废液滩集或痕迹的扣分; 5、厂区物料、废弃物、产品等乱堆乱放、标识不清的扣分; 6、厂区生产设施或厂房、设备、管道等有明显灰尘或油污积存的扣分; 7、闲置、废弃的设备、设施未及时清理拆除的扣分; 1、本项由环境监察局做出评价。 2、本项扣分累积上限为4分; 三、配合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管理情况(10分) 1、列入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按程序和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2、主动、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按规定及时上报排污申报资料。 4、按期如实填报环境统计信息。 5、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竣工后,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6、按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任务)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企业污染物削减任务。     1、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并取得审核评估批复文件的扣分; 2、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并取得审核验收批复文件的扣分。 3、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缴纳排污费的扣分; 4、以欺骗手段骗取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扣分; 5、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被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未缴纳的扣分; 6、拖欠排污费,被责令限期缴纳仍然拒缴的扣分; 7、排污申报不及时、故意虚报、瞒报、拒报的,发现一起扣分。 8、不及时上报、虚报、瞒报、拒报环境统计和其它环境信息资料者,发生一起扣2分; 9、未按规定申领或者年审排污许可证的扣分; 10、因存在违法行为被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仍违法排污的扣分; 11、未按期完成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减排任务的扣分; 1、本项由污染控制处、环境监察局、总量处做出评价。 2、本项扣分累积上限为20分; 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10)分 1、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批准项目才能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建设项目性质、生产品种、规模、工艺、原辅料、污染治理设施情况要与环评报告相符合。 4、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同时投入试运行,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5、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前要经环保部门核准; 6、试运行3个月内要向环保部门申请竣工验收,试运行时间经申请延期不得超过1年。 1、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 扣5分; 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的,扣5分; 3、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批复,擅自建成投产的, 扣10分; 4、建设项目性质、生产品种、规模、工艺、原辅料、污染治理设施情况要与环评报告不符的,扣5分; 5、未经环保部门核准,建设项目擅自投入试运行的,扣2分; 6、建设项目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投入试运行超过期限的,扣5分; 1、本项由环境影响评价处、环境监察局做出评价。 2、本项扣分累积上限为20分; 五、污染防治设施环境管理情况(10分) 1、污染防治设施的规模、工艺、设备要与环评报告相符合; 2、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应与实际生产排污量相适应; 3、污染防治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步配套运行,两者年运行率要相一致。 4、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经劳动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5、污染防治设施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监测化验、维护保养等相应管理制度,并在方便醒目位置上墙标示,做到台帐齐全,设施运行记录全面真实。 5、因大修、停产、搬迁、关闭等原因,确需停运、闲置、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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