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合同法讲座研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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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雷锦涛 律师主要内容 一、买卖合同基础法律规定 二、买卖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三、买卖合同履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四、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买卖合同基础法律规定 1.买卖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130条) 买卖合同时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特征 (1)双务有偿合同 (2)诺成性合同(除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3)不要式合同 3.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身份证号; (2)交易标的(货物名称); (3)交易数量; (4)质量标准;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10)各方签字盖章。 4.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1)所有权转移时间: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付”:即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的行为。“交付”主要分为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拟制交付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交付实物。 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具体为: 5.标的物风险负担 (1)风险转移的时间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买受人自提标的物的,出卖人按照约定时间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者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出卖运输途中标的物的,除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风险防范 1.签约前认真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建立风险防范等级制度) 2.防止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合同法第五十条 【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防止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 (1)买卖合同常见漏洞 a. 质量约定不明确; 第六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风险防范 a.关于合同主体:合同当事人一般应当注明各方的名称或姓名,姓名应当与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记载的一致,各方的联系方式应当注明。并且以甲方、乙方、丙方等分别标明。 b.关于合同标的:比如货物的名称、状态、详细特征等。如果有权属证书的,也应当注明。如果是较为特殊的物品,也可以拍照、录像等说明该物品状态。 c.关于交易数量:计量标准的约定。数量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数量验收方式的约定。 三、履行合同时的风险防范 1.健全货物交接手续,注意收集交货凭证。 (1)实践中交接货物的不规范表现 交接时未进行仔细的货物验收; 交接时不注意经手人的身份验证; 交接时无任何买方收货凭证。 交接凭证上买方收货经办人不署全名,或者署名不清。 2. 防止“先票后款”引发赖帐风险 (1)“先票后款”易引发赖账风险 收钱给发票,这是法律对经营者的要求。但在现实交易中,“先开票后付款”的现象已十分普遍,而此种行为容易引发“赖账”的法律风险。 ★发票能否作为付款的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 四、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防范 事先控制为原则 三个阶段: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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