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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的物权法有关知识:
小区业主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对小区业主的权利确实有相当全面的规定。概括说来,小区业主基于购买住房而享有了该小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人类建筑技术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它是一种复合形态的权利,是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的结合。
一、专有权。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即权利人对于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它是指单个的权利人对于一个特定的建筑空间单位的所有权。
专有权的标的物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独立建筑空间。它与普通所有权不同的是,它不是对有物体加以管领支配,而是对由建筑材料所组成的“空间”加以管领支配。
但在所有包含的权能范围上,它与普通的所有权又是完全相同的。都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也就是说,区分所有权人既可以对专有部分予以直接占有、使用,以实现其居住、营业及其他目的,也可以将专有部分出租以收取租金或者在专有部分上设定抵押权等,还可以将专有部分让与他人等。
二、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业主公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共同享有的权利。
共有权的标的物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即除专用部分之外的部分,如专有部分以外共用的走廊、庭院楼道、阳台、门庭上下水设施等。
对共有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可以共同使用、收益,并可以经过集体讨论加以处分。
三、共同管理权。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所享有的共同管理权利。这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如果是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用的部分,则每一个权利人都负有维护、保护、管理、改良等义务。
业主既然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物权法对业主专有权规定了两点限制。
首先,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一般认为下列行为危及建筑物安全,应当予以禁止。
1、对建筑物的毁损行为。例如,区分所有权人就自己的专有部分加以增建或者改建而须拆除其内部梁柱或墙壁的行为。
2、对建筑物的不当使用行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虽然可以自由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但其使用如有不当,如搬入危险我物、易燃物、爆炸物或放射物,或者一定吨数以上的重量物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在居民楼里从事夜总会、色情业等经营行为。
其次,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限制是基于相邻关系的需要。居于同一建筑物的众多业主,其专有部分就象火柴盒一样,紧密地结合于同一栋建筑物上。所有的业主对于整栋建筑物的安全与维护都有共同厉害关系。因此单个业主行使其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为,不得危及其他业主的利益,否则就是对相邻关系的侵害。
其他方面的义务有:业主对共有部分应当承担维护、管理以及支付相关费用等。
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包括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要尊重他方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权利。相互之间应该给予一定的便利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之间的关系以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是相邻关系。
简单地说,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各自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该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说来,相邻关系的发生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第二、相邻关系主体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必须是相互毗连的。如果各方的不动产不相毗连,则各方在行使各自权利时不会发生冲突。因此就不会发生相邻关系的问题。
第三、相邻关系是一致从属关系,与相邻不动产具有不可分性。相邻关系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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