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暂行的管理办法.docVIP

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暂行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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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等学校科技与经济建设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高校与企业的合作,根据《黑龙江省教育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高校科技研究平台的重要基地。其建设计划列入《黑龙江省教育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计划》和《黑龙江省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第三条 研发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独立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经委、省科技厅负责指导研发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性质、目的、任务 第五条 性质。研发中心是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研究开发优势的高校重点实验室或省级科研机构,通过与企业合作、共建方式进行科技资源的整合,使之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六条 目的。根据我省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要求,充分利用和发挥高校科学技术研究的资源优势和企业吸纳、转化科技成果的市场优势,采取合作、共建方式,建立一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高校与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研选题的针对性和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通过省里扶持和校企双方的共同建设,全面提升高校和企业科研水平和开发能力,使之成为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基地、开发基地和推广基地。并从中选拔、培养优秀者使之建设成省级或国家级的工程研究中心。 第七条 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 1、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自主研究和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装备、工艺、技术,并不断推出新产品; 2、参与企业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引与创新,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3、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具备条件的可以承担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任务; 4、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 5、实行对外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6、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建立研发中心的高校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托建设机构应是省高校重点实验室或省级研究机构及其以上科研基地。 2、符合我省振兴老工业基地所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的技术领域,能够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学术和技术水平及信息资源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研究与设计基础和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 3、具备科技成果工程化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拥有水平较高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工程化科技队伍。 4、有良好的产学研基础,有与企业共建的研发机构,并且企业有实质性投入;承担企业研发项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5、领导班子健全得力,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研发中心立项与审批程序 1、申请高校填报《黑龙江省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申请书》并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向省教育厅申报。 2、初审与筛选。 3、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实地考察。 4、综合审议,确认并正式批复,挂牌,启动实施。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条 研发中心实行校企合作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同时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研发中心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进行指导。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校企合作委员会各项决策。中心主任由所在学校提名,委员会聘任。专家委员会由校企合作委员会提名、聘任。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是研发中心的决策机构。委员会由中心所在高校、合作共建企业和依托单位协商产生。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委员会章程;审定研发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审定中心经费预算、决算;聘任及考核中心主任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决策中心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研发中心的建设资金,采取“企业投入为主,学校扶持,政府资助”的原则。省教育厅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实验室改造和信息网络建设。必须专款专用,纳入省教育专账管理。 第十三条 研发中心实行协作、开放竞争的运行机制,人员任用和分配制度按企业化运作。 第十四条 研发中心所形成的技术成果、专利、发明等知识产权均为研发中心与投资者共有,也可通过协商确定其归属。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按有关法规享有相应权益。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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