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枝辉律师解评必威体育精装版交通事故司法解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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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枝辉律师解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1日起实施)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陈枝辉律师解评】无偿借用、有偿租用、承包使用情形下车主责任。该条款制定原则: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及责任方式确定一般采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综合判断,但同时还要结合过错责任来作为补充。 实际车主,时未严格审查人,放任他人使用,致使损害事故发生,其行为明显具有疏于履行管理职责与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赋予财产所有人管理注意义务,其主观具有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形成因果关系,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侵权人追偿。()()《》()院《》()院《》()侵权责任不明的交通事故,应危险源控制原理和车辆流转的实际掌控事实将机动车的实际占有控制人作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民初字第1294号《侵权人不明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四川泸州龙马潭区法院判决黄文兴与熊云强等交通事故赔偿案》(许进谢红)。号出借机动皁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比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提供交强险投保情况的,应按未投保处理院〔20〕洛民终字第226号刘益欣、刘彥龙诉张国营、王姝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周朝晖确定机动车所有人责任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处于支配地位和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利两个方面判断一中民终字第1459号梁淑芝诉北京路安通磁电技术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白云()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院《》()《》()院《》院《》()《》()《》()院《》()《》()号李保珍与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法〔201〕号)虽然车辆是在被挂靠人名下,但是挂靠人实际控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也是挂靠人的责任,与被挂靠人关联不大。而且被挂靠人只是出借其名义,并不参与实际车辆的经营与运行,其只是收取了少量的出让费,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被挂靠人在其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责任是适当的。新疆乌鲁木齐中院〔1998〕乌中民终字第870号肖生忠诉乌鲁木齐市出租汽车联营公司等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马晓琴《〈〉》()《〈〉》()《》()院《》()我国基本上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说”来认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但实务中不能机械的理解“二元说”,应当结合个案从实质公平的理念恰当地阐释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本案情形下被挂靠单位对挂靠机动车存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其应当与挂靠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是无限连带责任《》()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院《》()院《》()院《》()号挂靠关系终止后,挂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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