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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价值基础和制度构建
关键词: 检察机关/量刑程序/求刑权/制度构建
内容提要: 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是司法发展的必然规律和中央关于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而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明确量刑建议的概念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是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前提和关键。本文从探索其法理基础入手,对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构建提出具体措施,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的改革完善。
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在向审判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参与对被告人进行量刑的庭审程序,依法就其刑罚和执行提出具体的司法请求,并对审判机关作出的裁判进行法律监督的活动。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决定在全国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作为量刑改革的重要内容得到进一步明确。借此契机,笔者从探索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法理基础入手,对量刑程序的制度构建提出相关建议。
一、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法理基础
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理论依据在于其作为指控犯罪的机关所拥有的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制度在两大法系许多国家已得到广泛建立,但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关于量刑建议权的内涵和可行性,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没有达成一致观点。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目前,国内对于量刑建议权的定义论述的比较多,但观点很不统一,总体可概括为以下几种:1.从刑罚权的角度定义。有观点认为,公诉权或求刑权,是诉讼法上的权力,即检察机关或被害人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犯罪定罪科刑的权力。 [1] WriteZhu(1); href=/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1 name=1 [1]
2.从诉讼活动或诉讼阶段的角度定义。有观点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在公诉过程中,基于刑罚请求权,对具体案件的刑罚提出公诉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 [2] WriteZhu(2); href=/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2 name=2 [2]并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根据案情向法院提出对案件的具体定罪量刑意见,以确定对被告的适当处理。 [3] WriteZhu(3); href=/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3 name=3 [3]
3.从诉权的角度定义。有观点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意见的一种权力。 [4] WriteZhu(4); href=/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4 name=4 [4]并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活动的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法院提出具体意见的诉讼权力。 [5] WriteZhu(5); href=/article/default.asp?id=51572#m5 name=5 [5]
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了量刑建议权的内容和特征,但各有不足。第一种观点,重点在于阐释求刑权的刑罚权本质,但过于宽泛,对求刑的内容、阶段没有作进一步定义。第二种观点将求刑权定义为某个特定诉讼阶段的诉讼活动,没有揭示求刑权的本质属性。第三种观点相对较为全面,概括了求刑权的内容即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法院提出建议、求刑权的提出时间即公诉过程中、求刑权的本质即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力。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将量刑建议权作如下定义:量刑建议权又称求刑权,是公诉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代表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建议的司法请求权。这是一种程序性权力,是诉权的组成部分。区别于过去检察机关仅在起诉书或公诉意见中提出抽象的刑罚建议,如“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之类,“量刑建议权”或“求刑权”特指检察机关在量刑问题上的具体主张,如“请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等。从抽象求刑权到具体求刑权的演变,是公诉权的深入和发展,合乎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必要且可行的。
(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
有人认为,法律并没有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进行授权,因此不具备权力的运行前提。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参与量刑程序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和价值基础,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可以得到反映。
1.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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