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液氨使用的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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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普通 国电集生〔2012〕311号 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液氨 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分(子)公司、研究院,基层企业: 为了加强液氨使用安全管理,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已使用液氨单位认真对照本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措施;拟使用液氨的单位要关口前移,在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环节中认真落实本规定要求,切实提高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液氨使用安全管理,预防液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使用液氨的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管理区域内涉氨特许经营单位。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在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基础上,仅对液氨储存、接卸、应急等重要环节、具体设施和安全防护做出要求。企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制度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运行检修规程,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选用的液氨储存、接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 安全要求 第五条 设计储量超过10吨的液氨储罐进出口管线(含气相、液相)必须设置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第六条 液氨接卸应采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禁止使用软管接卸。 第七条 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应设置在储罐区围栏(围墙)内,禁止单独置于围栏(围墙)外、通道旁。 第八条 液氨法兰垫片使用应参照《石油化工常用法兰垫片选用导则》(SHB-S01)选用耐用、安全性能高的垫片。不宜使用石棉橡胶垫片。 第九条 液氨储罐区主要参数,包括罐内介质的液位、温度、压力等,应具备实时远方监视和高限、低限报警功能。 第十条 液氨储罐区、接卸场所应设置固定式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和视频监控系统;氨气体浓度报警和视频信号应传输至本单位的控制室(值班室)。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够清晰观察到储罐区全貌,包括接卸场所。 第十一条 值班室和储罐区附近应设置事故紧急报警装置,警报声音应区别于现有其他报警系统,并能覆盖全厂主要生产区域和距离储罐区较近的厂外居民。 第十二条 液氨储罐区围栏(围墙)设计应满足事故紧急情况下围栏(围墙)内人员快速、安全撤离要求,必须至少在3个方向上设置逃生出口。 第十三条 液氨储存、接卸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洗眼器使用水源应为饮用水或相当于饮用水水质,并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 第十四条 液氨储罐区醒目位置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注明液氨的特性、危害防治、现场泄漏应急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同时设置管理制度牌,对罐区出入、液氨接卸、维护作业等进行规定。 接卸制度应单独设置在接卸区域,制度中应明确企业、运输单位双方负责事项和操作步骤流程,内容应简洁、明晰。 第十五条 企业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单位职工和附近300m范围内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 第十六条 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在岗液氨专职人员,负责液氨储存、接卸等具体工作。企业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液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涉及液氨使用工艺过程操作及液氨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护、接卸等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取得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现场动火应严格执行动火工作制度。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间隔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作业还应随时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液氨储罐区应采取防止环境污染措施,泄漏或含氨废水必须经过工艺处理,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 氨设备、输送管道等应标出明显颜色,并对管内介质流向做出明显标志,以利操作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储罐,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 第三章 设备监督 第二十二条 涉氨设备必须作为技术监督的重要内容严格监督管理,不得减项、漏项或降低监督标准。应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法兰等连接密封部位的检验维修计划,并建立相应检验维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液氨压力容器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注册登记,并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规定监督管理。 安装前按照《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执行验收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技术资料审查、外观检查、厚度抽查和无损检测等。 投运后,做好日常监督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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