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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服务事项表(空表)
服务事项内容 名称 内容 说明 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筹建 服务事项的全称,服务事项要求为面向公众的最小粒度的具体服务单元,原则上不可再进行细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事项 服务事项的类型,包括:服务事项类型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 事权级别 地市 当前事项所属的行政级别。行政级别分为:省、地市、县(市、区)。部门登记时,事权级别为当前部门的级别,不可编辑。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 《广东省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06年修订)》
在此输入办理依据所引用的相关文件的文件名。用回车分隔不同的办理依据文件(每一行代表了一个文件)。如有相关依据或条例的电子版,请后附附件资料。 主管部门 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事项所属的部门名称 办理主体类别 √法定机关
□社会组织
□受委托单位 办理主体类别有3种,分别为:法定机关、社会组织、受委托单位。 办理主体名称 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监管科 选择该服务事项的办理部门。 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企业 适合办理该服务事项的对象范围 办理条件 1、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除应符合《药品管理法》第15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2、具有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有2名以上广东省内经资格认定且未兼职的药学技术人员;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以上职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卫生环境,相关条件须符合《广东省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06年修订)》的要求。
4、以下情况不予受理:以下情况不予受理:连锁企业门店、个人所开办药店违法经营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连锁企业门店、个人所开办药店开办后3个月内未申请GSP认证或6个月内未通过GSP认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有《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在法定期限内(10年)不予受理其申请。以虚假材料骗取许可证的,撤销许可证,并在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以虚假材料申报经发现的,1年内不予受理其申请
办理该事项需具备的条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说明相关收费情况,并注明收费依据。若无须收费,需注明“不收费” 法定期限 填写服务事项的法定办结期限 承诺期限 服务事项办理主体单位的承诺办结期限
提交材料 1.拟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2.拟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中的药学技术人员需要提供已确认的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供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须有中药师;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申请单位(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需粘贴委托方及被委托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5.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申明。
材料要求:
所有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单位申报的,每页均需盖章确认(申请人为个体的,可使用申请人的指模代替)。若为连锁企业门店的,需加盖连锁企业单位公章。如是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办人可以当场更正,在更正处按手印或盖公章。
在此输入提交材料。用回车分隔不同的材料(每一行代表了一个材料)。
如有相关材料的电子版,请后附。 业务表格 拟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授权委托书》样本 在此输入业务表格的文件名。用回车分隔(每一行代表了一个文件)。
如有相关表格的电子版,请后附。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进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网上审批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取得预受理号后向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
3、科室进行材料实质审查
4、现场选址审查
5、科室负责人审核
6、局领导行政审批
7、告知、核发批件
在窗口办理本事项时的办理流程。
如有相关办理流程图,请后附。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进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网上审批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取得预受理号后向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
3、科室进行材料实质审查
4、现场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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