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台湾和美国学习障碍学生全纳教育连明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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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台湾和美国学习障碍学生的全纳教育 连明刚 I. 引言 近年针对有学习障碍学习者的教学方案和相关措施中,有一种教育趋势在全世界引起广泛的关注,支持和实施,即主张让这些学生融入主流学校和课堂氛围。这一趋势带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概念演变以及千姿百态的事件最终在提升全纳教育的多层面发展方面获得今天的成绩。比如,自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之初,Wolfensberger (1972) 本人以及其他倡导者一直坚信并致力于欧洲和北美教育的规范化研究:包括一系列历史变迁,从“使非正常的变得正常”,“保护社会中的越轨者”,“保护越轨者所在的社会”的阶段到“准则缺失”阶段。而这一阶段尤为诠释了通过非制度化、零排斥、主流、常规教育提案、综合以及直至今天的全纳的一些列主要运动,有障碍群体为什么又是如何先是被允许进入,而后又被隔离,继而重归主流教育和社团的过程。本文旨在从历史发展和当代针对特殊教育群体实施卓有成效的全纳方法的视角探寻并描述香港,台湾和美国所经历的变化。 II. 研究背景 美国的相关发展历史 美国原有的特殊教育项目和相关服务几乎都是由那些在欧洲获得早年经历的倡导者介绍引进的。在这一基础上,主要在东海岸,很多设备齐全的特殊教育学校得以创立,例如,1829年Perkins盲人学校和1856年Kendall聋人学校(现在叫做Kendall示范小学)(连,2000a)。与此同时,其他一些教育实践家,如Thomas Hopkins Gallaudet,在1871年为聋哑人创立了美国救济所,后来更名为美国聋人学校(Poon-McBrayer Lian, 2002). 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两位内科医生—Winthrops医生(他本人验证了物理疗法在特殊教育环节中是有效和有益的)和While Carlson医生(他本人是个脑瘫患者)于1900年在芝加哥为残障儿童在公立学校中创立了第一个就读课堂。在其后的十至二十年间,有三个州通过相关法令为智障儿童提供公共教育机会:新泽西在1911年,纽约州在1917年,马萨诸塞州在1920年(lian,2000a)。自此产生了越来越多的针对感官、身体、心智以及综合障碍孩童的教育项目,并且主要是在一些隔离地区、独立的学校或课堂环境下。这便导致了一种共存的双重体系的出现,这一体系将大众教育和特殊教育分割开来(也就是“分离却平等”的提案),自二十世纪初叶,便开始遭到质疑,因为这样的体系会导致有学习障碍的孩子更易被孤立(Fuchs Fuchs, 1994, 1995; Lipsky Gartner, 1990)。表1便是关于要求平等全纳教育的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庭审诉讼。尽管在上一世纪这些案件未都获得胜诉,然而这些诉讼案件反映了反对隔离教育的趋势。 表1:美国关于全纳教育的突出诉讼 1919年Beatti状告Antigo市学校董事会案——庭审裁定适龄儿童如果其形象对学校的利益带来损害,则其接受教育权力可以被剥夺。 1936年State 状告Christ案——庭审裁定患有脑灰质炎的孩童必须在特殊学校就读,鉴于其不能适应正规学校的学习要求。 1950年州教育局状告Petty案——庭审裁定聋孩应该在特殊学校就读,鉴于孩子的身体残障以及有必要接受“特殊形式的教育模式”。 1954年Brown状告校董事会案——联邦法庭裁定依据美国宪法针对授权公民平等机会的规定,如果某个州给适龄儿童提供受教育机会,则意味着它应该给所有的适龄儿童提供同样的机会。 1958年公共福利部状告Haas案——庭审裁定只有“有能力学习”的人才可以接受主流教育,大众教育机构没有义务给有学习障碍的学生提供学习机会。 1967年Hobson状告Hansen案——庭审裁定学校的跟踪系统违反宪法,应予以禁止。 1971年PARC状告宾西法尼亚州联邦案——庭审裁定智障儿童享有接受公共教育的权利。 1972年Mills状告学校董事会案——庭审裁定智障儿童以及其他残障儿童享有进入普通公立学校学习的权利。 摘自:Lian, M-G. J. (2000a) 《了解残障以及/或身体缺陷群体》Normal, IL: Communication Service, Illinois State University, pp.22-26.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兴起了较大规模的人权运动。尽管表1中的1954年Brown状告校董事会案并不直接与有学习困难的学龄儿童相关 (主要针对少数文化民族学生群体的全纳教育权利,即那些来自非裔,西班牙、拉丁美洲和亚洲太平洋国家裔的家庭背景的学生),但是后来多次庭审和争取特殊教育学生融入主流教育系统的平等权利的听讼成功引证了这次庭审结果(Lian, 2000a; Mackenzie, 2005). 1967年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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