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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少年司法制度.pdf
2005 年 8 月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A Ug.200 5
第 4期 (总第 83期 ) JOU rnal of Henan PUbliC SeCU ritY NO.4
中国古代少年司法制度
马婷婷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在 “·陋刑”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古代的某些法律已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
规则。并且,伴随着封建法制的不断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封建立
法者对保护原则的贯彻也更加深入和全面。虽然最终也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司法体系,
但有些规定对现代社会仍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古代少年司法制度;刑事责任年龄;刑事程序处遏
[中图分类号]DF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08—24 33(2005)04—0035—03
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古今中外所有国家都很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国古代
亦不例外。在儒家教义的指导下,对老幼病残进行 “恤刑”成为贯穿我国封建社会通史的一项重要法
制原则¨ 。不可否认,在以社会为本位的主流思想指导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实质是为了巩固封建政
权。基于此目的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对封建社会的稳定发展也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
、 中国古代少年司法制度简介
(一)刑事责任年龄
早在西周时期,立法者就认识到刑事责任同人的年龄之间存在联系,并且将年龄大小作为减免刑
事责任的事由之一。周有三宥三赦之法,“一赦日幼弱、再赦日老耄、三赦日戆愚” 。其中“一赦”
即指对于一定年龄阶段的幼儿犯罪予以赦免。对幼儿的范围,《礼记 则有较为明确的界定。《礼记 ·礼
运》日:“八十、九十日耄,七岁日悼,耄与悼,虽有罪不加刑焉。”也就是说,八十、九十岁以上的
老人和七岁以下的幼儿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尽管这些规定主要是作为当时 “矜老恤幼”思想的表
现形式,但同时也表明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识初现萌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周礼》关于“三赦”的
主张对于后世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甚至直接成为立法者确定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理论依据。
李俚所著 《法经》是我国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时期各国立法之集大成者,也是我国封建
立法思想范式的首次沉淀。《法经》第六篇 《减》法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法经》中这种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是传统礼治观和儒家尊老
爱幼思想在法家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表现,同时也是对传统刑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法经》这种对未
成年人宽宥的思想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很大,秦律在立法实践上就继承并贯彻了这一思想。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 《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秦代
法律文书。经过对这些文书的考察,可以看出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秦简 《法律答问》载:“甲小未
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其偿稼。”又:“甲盗牛,
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又 《仓律》规定:“隶臣、城旦高
[收稿日期]2005-06-25
[作者简介]马婷婷,女,武汉大学法学院2003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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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可见,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
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
汉承秦制,但又有所发展。汉代对未成年人的 “恤刑”始于汉惠帝时。《汉书·惠帝纪》中记载,
惠帝即位伊始就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者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汉书·刑法志》中记载,
景帝后元三年下诏:“……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
汉平帝时在量刑上又有了新的规定:“……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
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定著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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