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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视野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pdf

第35卷第 1期 河池学院学报 Vo1.35No.1 2015年 2月 JOURNALOFHECHIUNIVERSITY Feb.201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视野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戴燕玲 ,黄璜 (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社会科学和卫生事业管理系。广西 南宁 530023) [摘 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司法制度,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体系的进程中的重要一环。人民陪审员制度当前存在的制度缺陷和现实困境可以总结为制度、操作和观念三个 层面的形式主义。将现行的共职共权模式改为分职分权模式、遴选机制,并回归大众化路线,才能体现人民陪审员 制度的公民权利属性,有可能改变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和不力状况。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人民陪审员;监督权 ;司法权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9021(2015)01—0100—06 【作者简介】 戴燕玲(1966一),女,广东五华人,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和卫生事业管理系副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思想政治教育。 2014年 l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 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指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 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要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重要论断,让人民陪审员这一充满争议的司法制度,迎来 了新的发展契机。 一 、 人民陪审员制度基于公 民监督权而合理存在 自20世纪 50年代制度化以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不断的争议声中经历了 “法律初步肯定、恢复和 淡化两个阶段”¨2后,国家投人巨大的公共资源进行建设和完善,2004年专门订立实施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然成为我国一项基 本的司法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不管是实务界还是学界,对这项司法制度都存在巨大的认识分歧。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 缺陷和现实困境、急需改革已成为基本共识,甚至主张废除这一制度的声音也不罕见。由于立法规制上的某 些不完善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学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各种否定性的评价,如认为这一制度直接 违反我国宪法的 “违宪说”_3]、认为1982年宪法取消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表述是将其 “降格”L4为普通法 律制度的 “降格说”,等等。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是否下降,这一问题具 有重要意义,因为弄清这一问题是解读其命运前途的关键。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性质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即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行使的是国家司法权 还是公民监督权,是这一问题的关键。《决定》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 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 同等权利 。”从全 国人大常委会 的这一文件的表述来看,人 民陪审 员拥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而对我国法官的定义,根据 《法官法》第二条,“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 员”。由此似乎得出结论:人民陪审员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即国家司法权。而当我们试图在规定公民基本 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宪法中寻找支持这一结论的论述时,却发现行不通。我国现行 1982年宪法删除了1954 100 戴燕玲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视野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年、1975年和 1978年宪法关于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对司法权的行使主体则有 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 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我国宪法在第二章规定了 公民享有的是包括平等权、生命健康权、宗教信仰 自由、监督权等在内的一系列基本权利 (Right),并未授权 公民作为个体可以行使国家司法权 (Power)。针对作为下位法的 《决定》与作为最高位阶法的 《宪法》存在冲 突的问题,《关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草案)的说明》作出了说明:“第一,立法完善人民陪 审员制度,是司法工作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 立‘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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