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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乘客遭窃受伤赔偿责任法理分析.pdfVIP

公交乘客遭窃受伤赔偿责任法理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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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乘客遭窃受伤赔偿责任法理分析.pdf

~rr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一 、 案情简介 其一是违约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 2004年5月30日上午9时,原告吕某乘上被告所属368路 有效的合同关系;其二是违约赔偿责任是以违反双方约定的 公共汽车。由于当天是星期日,车内拥挤,上车离站后不久, 合同义务为前提。 吕某便发现有人盗窃其钱包,并在行驶至下一站途中,遭到 就本案实际来看,原告受害人与被告公交公司之间形成 三名盗窃分子持刀刺伤。待车行驶到站开启车门时,3名行 了客运合同关系当属无疑,但乘客遭受第三人侵害,由此能否 凶者下车逃窜。司机发现原告受伤,即用手机报警,对原告 简单认定公交公司违反合同义务,笔者则持否定态度。 进行简单包扎,并与赶到的ll0民警协同将原告送至医院抢 第二,在适用法律方面,尽管《合同法}~290条、第301条、 救。原告先后3次住院,共计35天,至2004年7月27日,花费医 第302条规定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和尽力救助遇险旅客的义 疗费34 316.74元,并经鉴定为7级伤残。由于刺伤原告的3位 务,并体现了无过错归责精神,但该法通篇未对所涉之“承运 行凶者中有2个已被另案执行枪决,另一个下落不明,原告遂 人”及‘安全责任”等内涵进行明确合理的界定。《合同法》上 于2005年1月8日,以被告公交公司违反客运合同义务为由诉 适用无过错责任之“承运人”范围,并不能涵盖于一切客运承 至法院,要求被告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运人,也不能感性地将其归责原则推用于全部客运法律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受伤系犯罪分子行凶所致,与被告运输行 中。如我国铁路和民用航空法规定,铁路运输和公共航空运 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事发后,被告及时报警并采取了适当 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 救助措施,因此,不应对该案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国海商法》第114条却又为海运承运人确立了过失责任。此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被告车票并实际乘坐被告所 《合同法》之“安全责任”亦不能将其简单理解为对发生于客运 属368路公交车,双方确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理应负 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损害情形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 有保证乘客安全抵达目的地的义务。但此种义务应予正确理 第301条规定的是广义上之承运人的安全救助义务,我国《海 解,即应与承运人履约能力相适应,不应无限制无条件附加承 商法》、《航空法》、《铁路法》对此均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但对于 运人的合同义务。同时,法院还认定,原告被歹徒刺伤损害后 《合同法}~302条广义上之承运人的“安全责任”,《海商法》第 果与被告司机是否积极救助无直接因果关系,对发生在公交 114条将其明确界定为仅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委托 车上的由第三人导致的乘客人身损害案件亦不应不加区别地 人在受雇或受委托范围内的过失引起的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财 一 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因此,法院最后认定,被告所属368 损失”负赔偿责任;《铁路法》第58条界定为仅对“因铁路行车 路公交车当日严重超载,客观造成了不安全因素,给歹徒作案 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旅客伤亡和 以可乘之机,存在管理过错,应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路外伤亡,’负赔偿责任。 此后,该案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由此可见,通过对法律文本的分析,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 二、法理评析 对于包括铁路、航空、海运以及城市公交客运来讲,《合同法》 其实,认真审视整个案情可以发现,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并 之相关规定,仅为一般性法律依据。针对实践中某类特殊的 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乘客在乘公交车途中,受到来源于 客运承运纠纷,不能简单地直接适用《合同法》,还应根据并优 第三者的伤害,承运人对此消极后果应否承担责任?换言之, 先适用特别法律规定,同时结合其具体情况而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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