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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罪名变更的法理基础及其模式选择——刑事一体化角度的思考.pdfVIP

再论罪名变更的法理基础及其模式选择——刑事一体化角度的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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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罪名变更的法理基础及其模式选择——刑事一体化角度的思考.pdf

2005年第3期 四川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总第 138期 NO.3 2005 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Sum NO.138 §击学研究§ 再论罪名变更的法理基础及其模式选择 — — 刑事一体化角度的思考 万 毅 ,刘沛谓 (1.上海交通大学 法学院,上海200030;2.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064) [摘 要]在法院能否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以及如何变更起诉指控罪名的问题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 着立法上的差别和理论上的分野。我国目前在程序设计上对法院的罪名变更权缺乏制约,理论界提出的种种 改革方案也都值得商榷。我国罪名变更制度的建构,应当立足于我国特有的法文化传承和法治土壤,应当建 立以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为基石并与诉因制度相整合的 “诉因制度本土化”模式。 [关键词]刑事诉讼;控审分离;罪名变更;犯罪构成;诉因制度; [中图分类号]DF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05)03—0121—09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7条规定:“人民法院、 下,法院认定罪名与检察院起诉指控罪名相左的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 机率大大提升。在 1999年4月重庆虹桥案一审 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 判决中,重庆市人民法院在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 执行法律。”不少学者将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 人玩忽职守罪的情形下,经过法庭审理迳行判决 式界定为职权主义乃至强职权主义模式,该模式 被告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事后,重庆市人 曾为应对日益恶化的刑事安全形势以及适应 “严 民法院的这一判决一度为各界所关注,引发了学 打”斗争的需要发挥了积极功效。但也应当看 术界和实务界对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变更检察院指 到,职权主义模式主倡犯罪控制观,片面追求追 控罪名的争论①。随着时间的推移,近年来关于 诉效率而不惜弱化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削弱 该论题的争论逐渐降温、淡出了理论界的视野。 了程序正当性。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极易出现 但是,仔细考量学者们提出的种种观点和方案, 公、检、法三家平行站位,互相配合,合作办案 由争论所引发的理论问题实际上在可操作的技术 的情形,这样一来,强调控辩平等对抗、审判中 层面上并未获致实质性的解决,如我国究竟是否 立的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沦为流水线式的生产作 应当允许法院变更指控罪名以及采用何种罪名变 业,由此产生的高逮捕率、高定罪率以及判决罪 更模式等实质性问题并未能形成共识。在这样的 名与控诉罪名之间的高一致性就不足为奇了。 背景下,笔者拟重拾旧话,从纵深角度对该问题 1996年刑诉法的修改标志着我国传统的职权主 进行解析,以就教于学界。 义诉讼模式开始汲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 一 、 立法例审视:比较法视野的考察 内核,实现诉讼模式的转型,伴随而来的是废除 起诉书全案移送主义、限制法官庭审活动等旨在 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所依赖的重要解纷机 确保审判中立性的一系列制度支撑。在此情势 制。在刑事诉讼中,作为纠纷的权威解决者,法 ① 这方面的文章可以参见:张步文、杨加明.不诉而审、无辩而判—— “虹桥”案审判中的败笔之作 [J].中 国律师,1999,(6).刘英权.判决可以改变起诉罪名吗 [J].检察日报,1999,8,l1.左卫民,莫晓宇.指控罪名 不能更改之法理分析 [J].四川大学学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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