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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体制概念与结构的法理辨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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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体制概念与结构的法理辨析.pdf

2009年 7月 苏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u1.2009 第4期 JournalofSuzhouUniversityrPhilosophySocialScience) NO.4 司法解释体制概念与结构的法理辨析 季 长 龙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摘 要:以前的研究一般认为,司法解释体制应该是一元一级的体制,反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司法解释 权…,或者将司法解释体制局限于个别性司法解释的范围 ,但是笔者认为,体制 内的构成成分应该具有相 同 的性质,应将个别性司法解释排除在司法解释体制之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可以继续存在 ,但 其独立作 出的解释需要限制在程序法方面,而实体方面的解释应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在被 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规范性)司法解释。中级人 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文件 ,但不宜称为规范性司法解 释,不具有法律渊源地位。 关键词:司法解释体制;规范性司法解释;个别性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0—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09)04—0045—05 说是研究法律解释的,而是研究立法的。” 我们认为抽象 一 、 司法解释体制的概念 解释与具体解释的概念不够准确,规范性解释不能用抽象 体制问题当然是权力主体范围及其权力分配的问题,司 解释替代,如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的方式进行的司法解释, 法解释体制就是拥有司法解释权的主体范围及其各 自解释 形式上虽然很具体,但仍然属于规范性解释。 权限。司法解释体制的内涵与司法解释的概念相关 ,“司法 有的学者将司法解释的概念界定为一种法律适用方法 、 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 手段而不是权力或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 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它既包括 “以规范性法律 手段本不应该出现一个解释体制的问题,但我 国的现实状 文件形式出现的关于法律适用的意见、规定 、通知”,也包括 况是将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权力进行配置,因而形成了二元 “其他各级司法机关的解释。”这两种司法解释分别是规范 一 级的司法解释体制。现在看来,这种体制有不少弊端。我 性司法解释与一t-~rl性司法解释的概念。有 的学者分别称之 国应建立一元多级的司法解释体制 ,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 为抽象解释与具体解释,“具体解释是指具体个案的判断与 是法官和审判组织。” 由于对司法解释概念的界定是西方 法律适用相联系的法律活动,它是把法律解释适用于个案解 化的,片面强调法官的解释权,排斥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导 释的大前提;抽象解释与具体解释不同,它是指法定的国家 致司法解释体制的概念出现偏差,局限于各级法院的法官 机关 ,如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之间的解释权分配,使得司法解释体制几乎成为没有价值 检察院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法律的一般性的解释,具有普遍 的法学概念。 的法律效力。抽象解释是不是法律解释?这个问题只有在中 司法解释体制的概念与司法解释的概念也不是完全对 国的语境下才有意义。如果和国外的学者去谈这样的问题, 应的,它仅仅在规范性司法解释这一类别上进行权力分配 , 他会瞪着眼睛看你半天不知道你在讲什么。这就是一种概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解释 (个别性司法解释 )是审判活动的 念法学的问题。抽象解释是一个独特的概念,它不是法律解 固有要素,基本属于方法范畴,并不涉及体制问题。但有的 释的典型形态。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正确的认识,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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