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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 行政处罚法 安全生产法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山西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则 执法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安监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应当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 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和依法委托单位以及下级安监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负责执法文书的监督管理工作。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 上级交办 其他部门移送 新闻媒体曝光 人才检查 其他 执法检查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立案 立案条件 1、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 2、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事实 3、依据法律法规有权处理的 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范围的 立案审批 应先立案再调查,对确需立即查处的违法行为,可以先调查并在五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填写立案审批表,负责人审批 案件名称 表述结构 行政相对人名称+(涉嫌)具体违法行为名称+案 例如:XXX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生产危险化学品(甲醇)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案由和案件名称应当加“涉嫌”二字,做出处罚决定后,不再用 “涉嫌”二字 处罚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在同一案件中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处理结果的,应当重新履行事先告知程序。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 听证告知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作听证告知书的,可以不再另行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送达听证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组织听证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书记员、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笔录及报告 1.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校阅无误后 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听证会参加人也应当分别签名。 2.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案件的呈批 案件处理呈批 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报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要点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争议要点中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在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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