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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轮车辅助运输的管理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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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轮车辅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公司胶轮车辅助运输使用及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矿井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井下胶轮车及驾驶员许可管理 第一条 防暴胶轮车入井资格管理 (一)防爆胶轮车入井资格: 1.必须有国家煤矿安全标志中心颁发的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即“MA”标志; 2.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 3.胶轮车发动机必须为柴油机,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 4.胶轮车必须完好,最大外形尺寸满足巷道行驶条件,并据其额定载重量和最大外形尺寸划定行驶范围; 第二条 胶轮车驾驶员入井作业安全管理 (一)必须持有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安全资格证》,特种车辆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 (二)必须按规定严格着装: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佩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火等违禁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三)严禁酒后上岗,不得疲劳驾车; (四)必须熟悉井下路线、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 (五)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和原理;具备一定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能力; (六)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七)驾驶员应系好安全带; (八)必须服从业务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挥,积极配合业务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证件、人员、载人(物)和车辆状况的检查。 第三条 胶轮车入井作业安全管理 (一)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设有入井车辆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二)油位、水位符合规定,无漏油、漏液、漏气、漏电现象; (三)轮胎完好,轮胎表面防滑凸凹纹磨损不超规定,无硬伤; (四)入井胶轮车防护设施完好,转向、制动、传动、信号系统灵敏可靠; (五)必须配不小于8kg的灭火器和2个故障警示牌,灭火器材及车辆自备的维修器材齐全完好; (六)入井胶轮车不准安装音响设备,必须加装接地装置; (七)防爆胶轮车必须配有合格的机载或便携式瓦检仪,驾驶员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报警、停机、断电(具有车载瓦斯报警停机功能的必须自动停机,携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必须手动停机); (八)防爆胶轮车电气系统、排气系统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防爆要求;(防暴性能) (九)入井胶轮车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检查完好入井) 第四条 胶轮车物料运输安全管理 (一)坡度在0—±5°的巷道,按核定载重量装料;坡度在±5°—±8°的巷道,应按不超过核定载重量80%装料;坡度在±8°—±10°的巷道,应按不超过核定载重量60%装料;坡度大于10°的巷道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车辆载重以车辆行驶全路线中最大坡度限载标准为准; (二)运输物料车辆驾驶室除驾驶员外严禁乘坐其他人员(特殊情况需制定专项措施),货厢内严禁乘人; (三)运输易发生滚动、滑动、掉落等物料时,必须采取固定措施并固定牢靠;运输散料时,不得超高,防止洒落; (四)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物料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在车辆上设置明显警示。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应下车,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五)运输物料不得遮挡前后灯; (六)运输危险物品时,必须分装分运,并用缓冲材料固定牢靠; (七)严禁非火工品专用防爆胶轮车运输火工品; (八)必须在指定地点采用人工卸料,并码放整齐,不得随意停车卸料 第五条 胶轮车井下运行交通规则 1.井下7°及以下主要运输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3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20km/h;井下7°--10°主要运输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2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5km/h; 2.井下7°及以下其他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2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5km/h;井下7°--10°其他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15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0km/h; 3.交叉点、弯道、硐室、风门、前方有车辆、设备等物料及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提前鸣笛减速; 4.遇到行人、车辆时,必须变为近光,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经过施工地段,必须提前50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3米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或在人员指挥下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5.正常行驶禁止拖挂车辆或其他物体,处理故障或特殊作业时制定专项措施; 6.井下大于10°的巷道运输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坡度大于车辆额定爬坡能力时,禁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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