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冶金工贸企业一封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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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冶金等工贸企业负责人的一封信 全县冶金等工贸企业负责人: 首先,衷心感谢您多年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垣曲的安全生产需要我们共同呵护,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会给社会、企业、家庭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人命关天,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不断持续好转。但是,我县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个别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还存在;二是安全生产投入和员工培训不到位,员工自我防范能力不强;三是企业上下存在侥幸、麻痹心理,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深入、走过场,各类事故尚未得到根本杜绝。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大家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一个企业家可能辛辛苦苦一辈子才能干成一个企业,也可能因为安全上的疏忽一夜之间就垮掉一个企业。只有安全生产才有个人的幸福、家庭的美满、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安定。作为企业负责人请您务必树立三个理念: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责任,隐患就是事故。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真正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以积极的姿态,扎实的措施,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请各位企业家从自身做起,关爱员工生命健康,关注企业安全生产,为建设“美丽舜乡、生态垣曲”提供坚定的安全保障。 新《安全生产法》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的 有关规定(部分) 1、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第五条、第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做了相关规定要求,并在第九十一条中规定: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停产停业整顿。 3、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4、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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