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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工资怎样算.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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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工资如何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的通知,2010年元旦放假公休日期为1日至3日3天。其中——1月1日(星期五)为法定节假日; 1月2日(星期六)、1月3日(星期日)是休息日,照常公休。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依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2日、3日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案例: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三倍还是四倍?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三倍工资,那么这三倍工资具体怎么理解,是另外支付三倍加班工资,还是已经包括正常的工资而只需另外支付两倍工资,对此,各界认识不一。   一、案情简介   张某在上海市一家商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销售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4月17日,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1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87小时(2009年1月与2月除外)。公司已支付张某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8,838.35元。离职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结案,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5728.90元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张某出勤记录,公司应支付其2007年5月至2009年4月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179.52元。最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2007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17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179.52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是按照200%还是按照300%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一审法院是按照200%的标准进行计算,因此,张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张某认为一审法院以200%的标准计算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劳动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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