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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15:27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05年底,保险公司连续接到A银行代理被保险人B公司提交的关于其澳大利亚,英国,香港三个买方拖欠货款的通报,相关损失涉及被保险人2005年6月到9月的出口,拖欠总金额近400万美元。在此之前,B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行A三方于2005年1月签署了《赔款转让协议》,银行A就B公司向三个买方的出口叙做了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本案项下,银行A向被保险人B公司提供了近320万美元的贸易融资。
二、案件处理
(一)贸易背景疑点重重
从历史经验来看,同一保单项下三个分布在不同国家(地区)的买方同时出现货款逾期属于极其异常的情况。在收到相关损失通知后,保险人首先调取了必威体育精装版的买方资信报告。报告显示,涉案的三个买方都属于当地知名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资信状况良好,未发现明显的风险异动信号。带着种种疑问,保险公司仔细审查了相关贸易单证。从贸易合同表面审核,其中部分合同注明的买方名称和签章企业的名称不符;数十笔出运的提单均由同一家货运代理出具,所有提单上都未注明集装箱箱号;贸易单证本身也体现出一定的异常。
(二)调查发现——贸易出口为虚,骗取银行融资为实
保险公司分别向三个买方进行了调查,三个买方皆郑重声明从未与被保险人进行过交易,相关贸易单据皆属伪造。保险公司就此与被保险人联系,希望被保险人提供进一步信息,结果发现被保险人因涉嫌进口走私已被司法机关提起公诉,法定代表人失踪,企业已陷入停业状态。为进一步核实案情,保险公司与出口地海关取得了联系,海关确认从2005年6月起,被保险人从未有过任何出口记录。
综合多方面调查信息,保险人最后确定,本案涉及的出口贸易背景不真实,被保险人贸易出口为虚,骗取银行融资为实,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事件事实上并未发生,对银行的融资损失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评析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不仅为出口企业解决了贸易融资难题,而且通过保险双方和融资银行共同签署《赔款转让协议》使融资银行也获得了融资安全保障。但是,一些融资银行因为对出口贸易实务不熟悉,对出口信用保险缺乏了解,从而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风险认识不足,其信用风险管理缺陷也开始逐渐暴露。本案就是一起出口商通过虚假贸易致使银行融资损失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处理过程,给我们带来以下几点启示和建议:
(一)《赔款转让协议》仅仅是赔款路径的一种协议安排,银行取得保险赔款的前提,必须是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对银行的融资损失予以补偿,必须从确定保险人、被保险人和融资银行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赔款转让协议》入手分析。根据《赔款转让协议》的规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特定出口(其范围需具体约定)项下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出口商授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将应支付给出口商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银行。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授权将赔款支付给银行的同时,在上述出口项下的保险赔偿责任终止。由此可见,《赔款转让协议》在性质上仅仅是赔款路径的一种安排,它改变的只是保险赔款的支付对象,并没有改变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权利义务的性质。银行取得保险赔款的前提,必须是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二)保险行为和融资行为彼此独立,信用保险不是银行提供融资的绝对先决条件,也不是银行贷款的担保措施。
《赔款转让协议》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以及银行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出口贸易融资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彼此不作为对方合同关系产生的必要或充分条件。银保双方应根据各自的业务审核流程,对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和融资申请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定。换而言之,银行不应将保险作为融资的先决条件,不应将保险作为银行贷款的担保措施,银行应就自身与被保险人的贷款合同风险进行合理评估,根据自身授信的审核机制,独立作出是否给予融资的决定。在常规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中,买卖合同关系是否真实,出口是否真实,是银行决定是否给予融资贷款的当然审核事项,出口企业的投保行为不应也不能取代银行自身所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只不过有了出口信用保险,买方的商业风险和买方所在国家的政治风险将由专业的保险机构承担,更有利于银行融资款的安全保障。
(三)银行叙做出口贸易项下融资业务,应充分了解出口贸易实务,尽早发现风险信号,避免损失的发生。
本案中,银行在对被保险人提供融资贷款之前,已要求被保险人提交了基础贸易单证,合同表面的签章主体和合同买方名称不符的情况应引起银行的足够重视和警惕。但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和缺乏审单经验,错失了规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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