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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军公教人员生活津贴线上稽核系统的说明会简报资料文字档.docVIP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军公教人员生活津贴线上稽核系统的说明会简报资料文字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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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線上稽核系統說明會簡報資料文字檔 (本文字檔係依據97.10.13說明會資料整理)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相關支給規定】 壹、法令依據及發給對象  一、法令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及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97.6.30修正,自97學年第2學期起實施)。  二、發給對象: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之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 貳、發給項目及額度  一、結婚補助:2個月薪俸額。  二、生育補助:2個月薪俸額。  三、眷屬喪葬補助:(1)父母配偶死亡:5個月薪俸額;(2)子女死亡:3個月薪俸額。  四、子女教育補助:按子女就讀之學制區分,自小學至大學及獨立學院,分別支給新台幣(以下同)500元至35,800元。  ※上開所稱「薪俸額」係指本(年功)俸(薪)。 補助項目 發生原因親屬之限制 申請人之限制 結婚補助 與原配偶再婚者,不得申請。(含任公職前結婚或第一次結婚時未請領補助離婚再與原配偶結婚者) 結婚雙方均為軍公教人員者,得分別申請補助。 生育補助 1. 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2. 未滿5個月(以140天(28×5)計算)流產者,不得申請。 1.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2. 女性公教人員未婚生子女者,因屬本人分娩,可請領補助。 眷屬喪葬補助 1. 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 子女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子女滿20歲或無力謀生,須仰賴申請人扶養查明屬實。 3. (外)祖父母無子女或未滿20歲或滿20歲無力謀生,須仰賴申請人扶養查明屬實。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子女教育補助 以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之子女為限。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參、繳驗證件  一、婚喪生育補助: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如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替代上開證明文件)  二、子女教育補助:填具申請表(國中小人事單位造冊)、繳驗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收費單據(國中小毋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收據。如係檢附影本則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97.6.30修正,自97學年第2學期起實施)。  三、子女教育補助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 三、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國中、國小每學期由機關人事單位公告,申請人本崇法務實及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三)學生證: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學生證或繳費收據。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五、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獲部分 減免學雜費者,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五、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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