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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员委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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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委员会 中国教育工会辽宁省委员会 辽宁省高等学校实行教职工 代表大会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高等学校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治校的指导思想,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的各级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均应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共产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系一级建立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以及其他民主管理形式,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并由系分工会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l、定期听取校(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期)工作计划,人事、分配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职称评审方案、出国进修方案,校办产业经营情况、技术经济承包方案,学校(院)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建设与分配方案、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主管机关任命或免除学校行政领导人员职务时,应听取教代会意见。教代会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校(院)长人选。 第七条 校(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对待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实施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八条 教代会应支持校(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权威,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为完成学校的中心任务而努力工作。 第九条 教代会对校(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院)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校(院)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由学校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要求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系(处、部、厂,下同)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要照顾到各方面人员,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次一致。到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有下列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3、有权向学校行政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各业务部门工作提出询问。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 阻挠和打击报复。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遭到打击 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有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召开大会期间,根据要求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做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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